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健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软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
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内
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
项决议无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
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由
董事会委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
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
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
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
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
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
选。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
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形成的提案应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
准。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
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
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公司董事、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
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
有规定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
决方式,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
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三日以书面通知、
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各委员。采用传真、
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
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召
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
出说明。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发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
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六)会议议案。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
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
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
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
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
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
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
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
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
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
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
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
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
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
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
能举手表决一次,举手多次的,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如某位委员同
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
致,则其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
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意见分别举手表决
一次;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人表决意见
一致。
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
为签字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
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
人宣布即形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
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致使高级管理人员获取不当利益而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
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
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
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
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
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披
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四十二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
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
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
重新表决。
第四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
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
员回避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
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
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
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工作评估
第四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高级管理
人员的业绩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
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四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
(二)公司的定期报告;
(三)公司财务报表;
(四)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五)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质询,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四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
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高级管理人员的
业绩指标、薪酬方案、薪酬水平等作出评估。
第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
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
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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