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
务规则和《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
间的指定联络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
(三)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
(四)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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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
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
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
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深交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
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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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聘和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聘任之日起,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事
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
政职务。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
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
身份作出。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公司
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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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
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
书的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并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
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利益。
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
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同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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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情况的除外;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储存;
(十)不得存在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十一)保证与深交所和监管机构的及时沟通,随时保持与深交
所的联系。
(十二)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与其
签订的保密协议,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
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二)有权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三)有权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
接向深交所报告;
(五)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
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应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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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三)在作出重大决定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
的意见;
(四)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交所组织
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立即修订。
第十八条 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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