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燃能源: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17: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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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佛燃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
                          ),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在委
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1—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委员任期届
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
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战略委员会人数少于本工作
细则第三条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通过的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
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
述通知时限限制。
              —2—
  战略委员会会议前须向全体委员提供决策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
以便委员科学决策。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
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
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各委
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并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
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
该项委托无效。
  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
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
论和审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
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
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
             —3—
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
务。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含
传真表决)
    。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
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十六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应当及时收集各委员的表决结
果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应至迟于表决完成之次日,会议主持人书面
通知各委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
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战略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或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
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
              —4—
快向战略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由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
半数以上(不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决议其是否回避。
  有利害关系但未向战略委员会披露经查证核实的,该委员的该次
表决无效,如因其表决无效影响表决结果的,所涉议题应重新表决。
若新的表决结果与原结果不同,应撤销原决议。原决议已执行的,应
按新的表决结果执行。
  第二十条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有表决权的委员人数不足本
工作细则规定的最低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
就该等议案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内容进
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注明有利害关系的
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担任的
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有书面形式的记录并
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对
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称“以上”含本数;
                     “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
会负责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5—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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