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佛燃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项。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按照本
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
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
送事宜。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
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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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
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
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督促其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
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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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
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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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
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
有关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
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 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
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三)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
求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及时地记录商议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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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
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
时间、地点、方式和依据等相关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
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
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
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
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并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第十二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第一时
间告知公司办公室。办公室通过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分阶段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如实、完整、及时地记录、汇总内幕
信息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公开前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所处阶段等信息,并及时告
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
息传递和知情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一) 要约收购;
(二)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三)重大资产重组;
(四)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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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六)股份回购;
(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八)高比例送转股份;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证
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保障提供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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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办公室,完整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
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涉及上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
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
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
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
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除按照本制度
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公司办公室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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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
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
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知悉内幕信息时签署内幕信息知
情人承诺书。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
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
约束。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关于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
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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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应
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
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广东证监局备案。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有关信息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区分情况对不
同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调离岗位、降职、撤职等相应
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
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
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广东证监
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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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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