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17: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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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
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加大对年报信
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以及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子公司及
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与年报
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资料,并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
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使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的指引、准则、通知
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内控制度,使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规程履行职责,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传递相关信息,造成年报信
息披露出现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七)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
  第七条 责任的承担主体: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程序及形式
  第八条 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执行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责任追究的部门,负责举报的受理及审核、资料的搜集及汇总、处理方案的提
出、上报及监督执行等;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本制度第六条所述
情形时,均可向公司证券事务部举报。证券事务部受理举报后,应当对其真实性
进行审核;
  (三)证券事务部经过对举报的审核,认为该举报所涉属实的,应组织搜集
并汇总相关资料、提出处理方案并将该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最终
裁决;
  (四)董事会在作出最终裁决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五)公司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董事会作出的裁决,由证券事务部负责监督
及督促裁决的执行。
  第九条 责任的承担形式:
  (一)责令检讨并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严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本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严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处理:
  (一)有关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
  (二)主动纠正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后果发生的;
  (三)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相关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相悖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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