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
“本独立财务顾问”)
接受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委托,担任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重庆新承航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
公司”或“新承航锐”)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
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以下简称“《廉洁从业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8]22号)
的规定,就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情况
经核查,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
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聘请第三方情况
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
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依法聘请了独立财务顾
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除此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
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
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之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明晟 王 鹏 陈勤羽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