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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
为,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
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
诚信责任,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阻碍股东
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董事会负责召集。临时股东会不定
期召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审批决策权限
第八条 除《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应由股东会审
议批准:
(一)对外担保事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6 项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述第 1 项至第 4 项情形的,可以
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规则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二)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三)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公司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续九十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应当及时公告。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的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收到后应当及时公告。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审计委员
会自行召集股东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且及时公告。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前,召集临时股东会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得低于百分之
十。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五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
股东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说明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情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公告中指定的其他
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取电子通信方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
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八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书面形式委托的代
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每一股东每次会议只能委托一位代理人。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股东名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
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可通过专人送达、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
第三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由董事长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会议。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席主持。审计委员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
员会成员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
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七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会声明关联关系并
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
并回避。召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关系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
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
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
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前
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若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
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名单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并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在候选人数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人数,
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四)股东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
公正、有效。
第五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会
议结束之日。
第六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规则有关规定规定与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
数。
第六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订并报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
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