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方式购买凌俊、邓红新等 33 名交易对方持有的重庆新承航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新承航锐”)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并说明如下: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管理办法》(自
当在变更前向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实施机关进行书面申请,新承航锐已于
出具的《关于同意重庆新承航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股权结构的批复》。除此之外,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
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
易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
示。
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
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新承航锐 100%股份,新承航锐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
生产经营。标的公司资产完整,拥有与经营相关的各项资产。本次交易不会影响
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
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