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市贝
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
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
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
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
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
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
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
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 100%自动锁定。
《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
锁定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
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对该买卖行为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判断,如该买卖
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向
上市公司报告,通过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
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可以在
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程序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
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
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除非有关当
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
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并受到监
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的,给公司造成影响,公司视情节轻
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
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无论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
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监
管局监管责任人进行报告。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
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说明并提交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监管
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
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
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
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