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深圳市索菱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本工作细
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被赋予充分的资源以行使其职权。提名委员会有
权要求公司董事会、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
的支持,并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作出回答。高级管理人员应支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提名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或按照董事会工作安排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
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注重与其他委员会、公司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协调,
以提高决策效率与效果。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7 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包括但不限
于电视会议、电话会议等)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方式为:如召开现场会议,则采
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如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则采取传真或电子签名
等方式签署表决票。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