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菱股份: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2: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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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审计对象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
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
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
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直属部门、分公司等分支机构
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
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为了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对公
司战略制定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予以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它是由公司董事
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一项活动。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
或者个人的干涉。公司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第七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审计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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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
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
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审计部门在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时的全面性和通畅
性,使其全面了解掌握公司董事会和管理部门的政策,及时获取公司生产经营业
务有关的计划、组织、管理、控制的信息等。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和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
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
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
任能力。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
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
专业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促使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
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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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
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
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
计报告;
  (五)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   完成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任务。
  第十八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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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
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
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所有的运营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
及收款、采购及付款、研发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
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
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
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
得低于 10 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
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
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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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
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
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审计委
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
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
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
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
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
措施。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
为、风险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
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使用他人
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投资,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
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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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独立董事审查情况、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审查情况、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审计(如适用),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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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包括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报告制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
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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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每年要求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审计对象违反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
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
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由审计委员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情节轻重予以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辞退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司董事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部门、子公司和个人,
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关系,或提请有关部门进行
处理:
  (一)   拒绝提供帐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四十三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司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 8 页,共 10 页
  (四)   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第 9 页,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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