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方光电: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2:07:5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
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
人。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
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关联方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有任何
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六)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者作出其他安排
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四)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
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三条   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
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十六条   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
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第十七条   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九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
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
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
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
行情况。
  第十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
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制度第十
八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应当区分交易对方、交易类型等
分别进行预计。若关联人数量众多,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在充分说
明原因的情况下可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发生交易金额达到本制度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披露标准的,应当单独列示预计交易金额及关联人信息,
其他法人主体可以同一控制为口径合并列示上述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出预计
金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
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
易金额不合并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或
者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的,除采取买断式委
托方式的情形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为标准适用本
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需股东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交易
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
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
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
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
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
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由总裁批
准。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董事会、总裁依据《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
定。
  第二十八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
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
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公司的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
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
七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等业务,应当以
存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以存款本
金额度及利息、贷款利息金额等的较高者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的规定。
  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以存款利息、
贷款本金额度及利息金额等的较高者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
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下
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一)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所控制企业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
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
本制度相关规定;
  (二)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
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
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三)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放弃金额、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或
者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本制
度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未达到相关金额标准,但公司董事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为放弃权利可能对公司构成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或者
通过增资、购买非关联人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或者增加投资份额的,
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投资份额的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
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应当以关
联人增资或者减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还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参股企业增资,或者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
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构成关联共同投资,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
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未参与增资或收购的原因,并分析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
同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且成交
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 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
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回购承诺的,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
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
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避免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四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
收取或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
条的规定。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批准后
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制度不包括台
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不含
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五方光电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