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三)如公司上市,董秘应通过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
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
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
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
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
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
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
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
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需披露的信息,报经董事会后,由董事会
秘书组织、协调实施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聘任或解聘。公
司应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
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十六条 公司应自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
述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
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
规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
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
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
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筹备、组织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的程序:
(一)关于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董事会秘书在请示董事长或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尽快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发出会议通知;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照规定筹备会议并及时将会议材料送达公司董事及其他规
定的与会者;
(三)董事会秘书应作会议记录并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程序: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判断相关事项是否属于需要披露
的重大事项;
(二)对外公告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事前报告董事长;
(三)根据信息披露要求,组织编写信息披露文件;
(四)对于信息披露的公告,董事会秘书应审核确认后发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与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二十六条 监管部门对公司的问询函,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子公
司准备资料,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及时答复监管部门,并将有关问询内容和答复
情况及时通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对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对触及信息披露要求的
重大事项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根据要求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因提供资料
延误或差错而导致信息披露不合规时,公司将根据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
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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