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1: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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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 9 日经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东会及其参与者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
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但是,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
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
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湖北
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
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九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
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
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股东会延期或取
消、提案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认为适合召
开现场会议的地点。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
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两个交
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
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
项。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
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
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
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三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情况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在会
议开始时宣布。如会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
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三十七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
名单。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涉及下列情形的,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一)当公司股东单独或者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百分
之五十以上的;
  (二)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
三十以上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的;
  (三)当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的细则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公司普通股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
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
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董事候选人数之积。董事候
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
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
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每个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董事
候选人,也可分散投给任意的数位董事候选人;
  (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选举独立董事时
每位普通股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
立董事时,每位普通股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
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
顺序确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
东会的(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如当选董事
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
行再次投票选举。如两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
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
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
票的选票。该选票除与其它选票相同部分外,还应当明确标明是董事
选举累积投票选票的字样,并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会议名称;
  (二)董事候选人名单;
  (三)股东姓名;
  (四)代理人姓名;
  (五)所持股份数;
  (六)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
  (七)投票时间。
  第四十一条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
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四十二条 董事获选的最低票数应不低于全部选票数除以候选
董事人数的平均数的一半。
  第四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及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章 股东会会议的记录、存档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记录
和整理。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备案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第五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
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不少于”“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之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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