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华铁: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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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应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等文件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推荐,由董事会聘任。公司应当在原任董
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三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雇。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在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工作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予以保密的范围。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
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1名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之后,公司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除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
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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