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订。
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中“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全文中的“监事会”“监事”相关条款均删除,相关监事会职能由审计委员会行使。
因新增、删减或排列相关条款导致原序号发生变化,而不涉及其他内容变化的,不再一一列示说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订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新增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和本章
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其他方式。 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于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二十三条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二十四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权的标的。 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不得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担同种义务。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
其他权利。 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第(五)项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五)项所述有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民法院撤销。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
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新增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讼。
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本;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他义务。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
他义务。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新增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
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使下列职权: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案;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案; 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修改本章程; 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议。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资产 10%的担保;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担保;
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的任何担保;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
(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 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
其他情形。 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所地或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具体地点。
地或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 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 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见。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第四十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集股东会。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见。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面反馈意见。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
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和主持。 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低于 10%。
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第五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 第五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增加新的提案。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 加新的提案。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东;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存在关联关系;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 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代为出席和表决。 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代理人(或者法人股东的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授权的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书。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或者法人股东的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的授权文
件)。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一)代理人的姓名;
和数量;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
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 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的质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主持人,继续开会。 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股东大会批准。 定,股东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应作出述职报告。
行说明。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书负责。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称;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人员姓名;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果;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果;
明;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说明;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决议。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过: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案;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案;
方法; (三)董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除外)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报告;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六)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或本章
(七)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董事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八)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或本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及时公开披露。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 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
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 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
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 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 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 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
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 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八十二条规
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七条 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
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
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十六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
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非独立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非职工
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 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
人; 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二)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提名委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员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 (三)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 者更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
人;
(四)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
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如
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 1 人,实行累积 拟选董事的人数多于 1 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 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
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 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
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 否则,该票作废;
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 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
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 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
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 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 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
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 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
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 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 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候选人
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 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
次股东大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 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
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 再次投票选举。
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
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
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出席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名。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
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密义务。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细内容。 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
中作特别提示。 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司解除其职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
董事。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满,可连选连任。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 公司董事会设一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或更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益。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
他人提供担保; 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务;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其他忠实义务。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规定的业务范围;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其他勤勉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 2 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关情况。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务。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务。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拟辞职的 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拟辞职的
日。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日。
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
偿的保障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两年。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两年。董事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新增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财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 赔偿责任。
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
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有关事宜,按照法律、
删除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调整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五)、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
说明。 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
科学决策。 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联交易、对外捐赠以及债务性融资等事项的决策权限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以及债务性融资等事项的决策权
如下: 限如下:
(一)单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 (一)单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
报表净资产值 20%以下的投资事项,包括股权投资、经 报表净资产值 20%以内的投资事项,包括股权投资、经
营性投资及对证券、金融衍生品种进行的投资等,但 营性投资及对证券、金融衍生品种进行的投资等,但
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经股东大 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经股东会
会批准; 批准;
(二)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 (二)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
报表净资产值 30%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报表净资产值 30%以内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
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四) 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 (四)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
计报表净资产值 30%以下的,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 报表净资产值 30%以内的,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
(五)单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内、连续 12 个月累 (五)单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内、连续 12 个月累
计捐赠总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 计捐赠总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
表经审计净资产 1%的为社会公益或合理商业目的无偿 表经审计净资产 1%的为社会公益或合理商业目的无偿
捐赠。 捐赠。
单项金额在 500 万元以内、连续 12 个月累计捐赠 单项金额在 500 万元以内、连续 12 个月累计捐赠
总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经审 总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经审
计净资产 0.5%的为社会公益或合理商业目的无偿捐 计净资产 0.5%的为社会公益或合理商业目的无偿捐
赠,授权公司董事长研究决定;单项金额在 100 万元以 赠,授权公司董事长研究决定;单项金额在 100 万元以
内、连续 12 个月累计捐赠总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 内、连续 12 个月累计捐赠总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经审计净资产 0.1%的为社会公益 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经审计净资产 0.1%的为社会公益
或合理商业目的无偿捐赠,授权公司总经理研究决定; 或合理商业目的无偿捐赠,授权公司总经理研究决定;
(六) 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 (六)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
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 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 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
财事项; 事项;
(七) 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 (七)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
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 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前款第(一)-(五)项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 前款第(一)-(五)项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
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 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
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须提交 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须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及全体独立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及全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 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议。 方可作出决议。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
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 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会批准;对于重大投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股东大会审议。 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
上签名。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 10 年。
少于 10 年。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新增 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
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
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
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
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
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前述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 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 及其分工;
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 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
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删除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期报告。 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中国证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
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 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
立账户存储。 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取任意公积金。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比例分配的除外。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应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 公司实施积极、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
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 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
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二)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二)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 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
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 续经营;
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规划每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 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
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规划每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
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
红。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三个连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 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 少于这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三个连续会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
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 数时,公司可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公司当年年末
这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 红。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
数时,公司可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公司当年年末 配。
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 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
红。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 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可以提高前述现金
配。 分红的比例。
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
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可以提高前述现金 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
分红的比例。 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 在满足现金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
相关比例计算。 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
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在满足现金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 程》的规定、盈利状况、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拟定,
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
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程》的规定、盈利状况、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拟定,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
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并披露。
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 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
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 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善保存。 的需要,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满足
的需要,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满足 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
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网络投票方式,以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供网络投票方式,以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性文件、章程的规定。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6、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
性文件、章程的规定。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策程序进行监督。 在利润分配时扣减该股东可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在利润分配时扣减该股东可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8、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公司
其占用的资金。 章程规定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
章程规定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 专项说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
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 以披露。
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的条件
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调整或修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
满足以下条件:
(六)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的条件 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
公司调整或修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 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使得现有利润分配政
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 发展的需要;
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使得现有利润分配政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
策已不符合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或长期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发展的需要;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其他情形;
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确有必要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 照本条第(五)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其他情形; (七)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调整或修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依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照本条第(五)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
(七)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 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 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
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 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董事会未做
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 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 原因,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以及
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董事会未做
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原因,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由
监事会发表意见。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新增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 金。
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
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审计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
披露。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新增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
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
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
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 第一百七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
东大会决定。 东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时,提前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 事务所时,提前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
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事务所陈述意见。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
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
新增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 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
担保。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
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保。
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
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新增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
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
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九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
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
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一)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由出现;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规定予以解散。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公司有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存续。 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散公司。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
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新增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而解
公司因前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
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
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
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签订的合同办理。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 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申报其债权。 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经营活动。
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
配给股东。
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法履行清算义务。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 第二百零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
改章程: 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
抵触; 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
一致; 一致的;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零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
新增
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第二百零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
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 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
行为的人。 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
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
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 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 第二百零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
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下”,
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
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章程最终修订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依
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授权有效期至相关事项全部办理完毕止。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