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观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致: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观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智云自动化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智云股份”)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
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
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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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2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公司发出的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召集
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和说明,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 14:30 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
开。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9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 至 15:00 期间任意时间。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
格登记、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
体股东,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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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包括股东代表、表决权委托的受托人,
下同)共 12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8,814,0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4514%。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登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等资
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29,138,6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983%。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2 月 2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最终投票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122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675,4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430,0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5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2 人,代表股份 9,675,4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3531%。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本所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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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对《大连智云自动化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所列明的事项进
行了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
决。
经审查核实,现场投票的股东为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9,138,6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98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现场会议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2025 年 12 月 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任意
时间。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
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12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9,675,4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3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贵公司的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表决票数和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会议的表决权总数,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载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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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的股份数分别占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中小投资者股东
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37,749,8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582%;
反对 7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0%;弃权
份总数的 2.539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41,2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88%。
(四)本次会议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主持人、
记录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
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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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观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章页)
北京市观远(深圳)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屈蕊
经办律师:
赵 明
经办律师:
彭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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