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
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
档和报送事宜,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
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
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
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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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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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
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
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与前述规定的自然人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
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
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者
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
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
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指引规定报
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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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前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
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
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各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
监督。对于未及时登记的,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登
记;对于填写内容不全的,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相关
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所在部门、机构
负责人,负责人须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公司各部门、各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要求履行内部报告义务。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等内幕信息发生或提供单位应根据监管要求及公司规定,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报送董事会秘书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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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应当要求其填写本
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要求其
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五)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涉及
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公司应当要求其填写
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根据事项进程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
汇总,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
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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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
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
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
和保管。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圳证监局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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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