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要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服务理念;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
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
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二)股东会;
(三)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路演;
(八)现场参观;
(九)公司网站;
(十)电子邮箱和传真等其他沟通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
应及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
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
第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
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
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
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
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行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
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
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
训。
第十七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特别是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
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
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
秘书,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根据法律、
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
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
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组织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等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五)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六)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七)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八)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九)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十)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十一)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十二)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子
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
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现场接待工作细则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实行事前预约并签署《承诺书》制度,《承诺书》
的格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
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核对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
构人员身份,核实并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
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五条 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照《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专人回答问题,并由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二十六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二十七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
容,经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二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
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附则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