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立泰: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0: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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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经理工作细则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管理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营工作,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生
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以使公司的
生产经营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
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并受董事会委
托组织实施董事会会议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总经理,是指总经理本人或经合法授权以总经
理名义对外行使其权限的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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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
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总经理的工作应贯彻诚信、勤勉、守法、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总经理及决策机构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 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面主持公司经营管理事务,
并向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其具体职责权
限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的财务计划、财
务核算和资金调度等工作。
     第八条 总经理在公司日常管理中的职权包括: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日常生产经营相关协议(包括采购、销售、研究开发、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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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的签署;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九)《公司章程》、其他制度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内部
管理事项并承担相应义务:
  (一)总经理根据有关程序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报请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时,应附该人选的
简历和工作业绩材料。
  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行政和刑事违法、严重失职或不能胜任职务
的情况时,总经理应提请董事会予以解聘,总经理不提议解聘的,对由此产
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总经理制定公司有关劳动人事管理(包括岗位责任、考勤、人员
录用原则、考核标准、聘任及解聘程序、劳动合同签订等)、安全保卫、卫
生环保、文件收发及档案管理等规章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并使公司的管理标准化。
  (三)总经理关于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应有明确的议题并应附有
相应的说明文件、数据和其他参考资料。
  第十条 总经理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董事会提出的要求,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的内容分为定期业务报告和临时业务报告:
  (一)总经理应按时向董事会作定期业务报告。
  (二)临时业务报告。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当立即向董
事长报告,并将有关资料抄送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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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2)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3)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4)可能依法负有的赔偿责任;
  (5)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6)重大行政处罚等;
  (7)董事会要求必须随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总经理必须对其以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总经理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组织的合
伙人;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三)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其所在职的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
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四)不得利用职权行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五)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六)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公款私存;
  (八)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总经理有权在董事会授予的权限内决定公司的交易事项,并
签订或授权代理人签订相关合同。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的交易事项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低于 3%;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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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3%;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3%;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
于 3%。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
适用本条规定,累计金额超出本条规定权限的,须按相应权限经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已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交易事项,不
再纳入总经理审批权限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的交易事项,不包括:
     (一)委托理财;
     (二)证券投资;
     (三)对外担保;
     (四)风险投资;
     (五)商品期货套期保值;
     (六)主营业务以外的投资事项;
     (七)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董事会不得向总经理授权的其他事
项。
        第三章 副总经理与财务负责人的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完成《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并具体负责总经理分配、分工和分管
范围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按公司日常事务管理、市场营销、生产技术、研究
开发等方面工作的副总经理各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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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副总经理按照分工分管范围和公司的有关决议、规定具体领
导和组织分管部门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检查和督促分管部门执行公司计划和
安排的有关任务,指导和协调分工范围内的专业业务工作,以保证公司运行
的统一有序、有效和总的目标的实施。
  第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完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
责和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分工主管公司的财务及资产成本、投资评价工作;
  (二)分管公司的财务部门;
  (三)负责公司的财务预决算的总审核和投资、借贷项目的专业评审,
组织拟定降本增效方案,并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制,对会计核算和财务
审计实施业务指导;
  (四)协助总经理实施公司的价格制定、投资方案拟定、经济效益分析
等具体管理;
  (五)负责总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情况、研究工作、
议定事项的工作会议。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或由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召
集或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
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提交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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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
总经理视需要可决定公司有关部室负责人参加,也可通知有关分支机构负责
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记录由总经办派专人负责,并妥善保管。会议记录的
内容主要包括:
     (一)会别、会次、时间、地点;
     (二)主持人,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三)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决定事项。
     第二十三条 重要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会议
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并决定是否印发及发放范围。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存
档。
     第二十四条 凡是需要保密的会议材料,提供材料的部门要注明密级,
会议结束后由总经办负责收回。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含本数;
“不满”“过”“以外”“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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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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