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有效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
创造性,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公司股东会聘任的董事、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
代表董事以及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市场同等职位、区域位置收入水平相比具有竞争力。
第二章 董事薪酬标准
第四条 不参与公司日常事务管理的非独立董事,可在公司领取董事津贴,
根据公司当年度的经营业绩,全年津贴不低于 20 万元且不高于 40 万元(含税),
公司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如果于年度内离职的,按照当年度实际任
职时间占该年度的比例折算发放。
第五条 独立董事全年津贴不低于 10 万元且不高于 30 万元(含税),公司
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如果于年度内离职的,按照当年度实际任职时
间占该年度的比例折算发放。
第六条 公司董事若兼任公司其他岗位、参与公司日常事务管理的,以其
所担任的最高职位对应的薪酬标准、依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确定其每年的薪资额
度及发放方式,不再享受董事津贴。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其所担任的最高职位对应的薪酬标准、依据
公司绩效考核制度确定其每年的薪资额度,采取月薪与年终奖结合的方式发放。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产生
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如出席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
议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评价,其中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定可以授权公司人力资源委员会进行,由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复评。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并向董事会
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依据公司年度预算制定高级管理
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办法,评价指标包括公司绩效以及个人业绩。绩效评价结果作
为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激励的依据。
如经营环境等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司年度
预算的调整,相应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方式、维度。
第十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委员会应当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科学有
效的考核方法,绩效考核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做到规范考核,合理分配。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应当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供考核必要的绩效、奖惩评定等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施行。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股东会审
议。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