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股
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香港联交所”)、《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的主体。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
时点起的 2 个交易日内或适用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证券交易所另
行要求的时间内;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
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官方网站及/或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
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
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
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
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H 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
中英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
行;其他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公司证
券部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应遵照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严格遵循《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信
披管理办法》《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证券及期货条例》准许公司在特定情况下暂不披露内幕消息
的,可以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申请豁免披
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
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
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十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
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公司应该在法定的期限内,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及编制规则编制完成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 A 股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
H 股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年度业绩公告、中期业绩公告和环境、
社会及管治报告,及任何《香港上市规则》和相关香港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报告
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要求如下:
(一)公司 A 股定期报告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
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公司 H 股定期报告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披露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且在年度股
东会召开日前至少二十一天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予以披露。就公司 H 股定期报告
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业绩的初
步公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予
以披露。其他定期报告包括公司的股权变动月报表等,公司应当在不迟于每月结
束后的第五个营业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 30
分钟披露月报表,载明股本证券、债务证券及任何其他证券化工具(如适用)于
月报表涉及期间内的变动。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定
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
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触及需按《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
交易所规定应披露业绩预报、业绩快报的情形时,公司应当按照《信披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及时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
告、股东会决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
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指定
网站及《公司章程》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定义参见《信披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并包括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
《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
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
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证券
及期货条例》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
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项
发生时。
第二十七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
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
承诺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
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
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
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上市规
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
《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没有具体规定,但该
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
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
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
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咨询;
(三)临时报告经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事务代表报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信息披露文件。
第三十七条 公司除上款外其他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证券部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汇总各部门、各下属企业提供的材
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二)提供信息的部门及下属企业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确保信
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长批准后发布。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根据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需要披露事项时,及时报告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
书拟定是否需要披露的初步意见,报董事长审定,同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四)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起草、编制公
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
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
直接责任。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
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
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
资料。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和董事
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
露方面的工作。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外投资管理部门等应当对
证券部履行配合义务。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的资料;
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董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
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成员责任: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
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
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
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项、以及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
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
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重大信息
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告披露之前向第
三方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泄露该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
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方披露。如有违反保密义
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并
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
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六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
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及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
定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审定;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将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公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
渠道,咨询电话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指定
的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
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第十章 档案保管
第六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工作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五条 以公司或董事会名义对相关监管部门的正式行文,由董事会秘
书予以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六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决议和记
录等资料原件,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七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
负责提供。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八条 因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各项制度,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
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涉嫌违法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六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未公开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或被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要求纪律处分的,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
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