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成
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
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行
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书
面通知相应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对未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等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
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
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者解除限售情况。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违反该规
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本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
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
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
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
区间等。
第十一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
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者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
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
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
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
第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
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在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进行申报,并由董事
会秘书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买卖公司股
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及时披
露。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一
经发现将及时报告董事会、深交所和四川证监局。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
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证券事务代表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
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股份变动管理指引》的规定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账户中登记的本公司股份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
理。
第二十七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八条 在股份锁定期内,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不受影响。
第二十九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
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
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