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和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会计专业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
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
的不得任职的情形,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职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即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
尽快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稽核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人员予以纠正;
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负责法律法规、深交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
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
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
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四条 审计稽核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稽核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稽核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稽核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审计稽核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稽核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
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计稽核部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审计稽核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
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
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
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
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
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
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稽核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对外披露信息情况及相关财务报告、工作报告或审计报告等书面资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稽核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或电子
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
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通
知。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
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各委
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采取专人送达、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电子邮件
或借助所有委员能够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委员签字。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
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二十三条 审计稽核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或其近亲属或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
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委员会披
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
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二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
料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年度报告编制工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应当在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审
计工作计划,并与审计委员会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三十二条 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后,审计委员会有权了
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进度及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
交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
第三十三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年审注册会
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十四条 年度财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相关问题进行
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续
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