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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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2096 号
致: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东医药”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华东医药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华东医药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11 月 22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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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限公司新大楼 3 楼三潭印月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9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议题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华东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人员为: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
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和
网络投票的股东 526 人,代表股份 1,074,532,2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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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
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
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了现
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获本次股东会同意通过,议案1.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