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 汉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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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议案名称 页码
序号 备查文件 页码
议案 1:
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
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修订。该议案已经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
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行使,《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
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在本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前,公司第
十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督职
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公司第十届监
事会成员将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改为“股东会”,并规范了部分条款表述;
修改为“审计委员会”;
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备查文件 1 和 2。
三、其他事项
根据前述最新规定,结合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公司同时对《公司章
程》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作出修订,并同步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备查文件 3 和 4。
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委派的人士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公司章程》的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最终核准、备案为准。
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 2:
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自
身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修订。该议案已经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情况如下:
行文字性修订,将“股东大会”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并规范了部分条款表述;
修改为“审计委员会”;
本次《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备查文件 5。
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 3:
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5 年度向关联
方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服务)不超过 18,000 万元,向关联方采购商品(产
品)、接受劳务(服务)不超过 6,000 万元。
截至目前,公司与关联方累计发生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服务)9,195.32
万元,采购商品(产品)、接受劳务(服务)119.11 万元。结合后续业务规划及关联
方需求,公司拟增加 2025 年度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服务)的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额度合计 16,000 万元。该议案已经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认为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属于合理、合
法的正常经营行为,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5
年度向关联方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服务)不超过 18,000 万元,向关联
方采购商品(产品)、接受劳务(服务)不超过 6,000 万元。
(公告编号:临 2025-012
号)
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在指定媒
体披露的《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32 号)
(二)本次增加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履行的审议程序
事项属于合理、合法的正常经营行为,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原有额度的基础上,增加向关联方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湖
北联投矿业有限公司、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
团有限公司、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服务)的额
度不超过 16,000 万元。本次议案应表决董事 5 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 5 名,本议
案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鞠玲女士、胡铭先生、宛三林先生、
王睿先生回避了表决,该议案获审议通过;本次议案应表决监事 1 名,实际参与
表决监事 1 名,本议案赞成 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监事杨洋先生、邹
利女士回避了表决。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同时鉴于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审议该事项时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 1/2,因此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三)本次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占同类业 会至披露日与关联 本次预计 本次增加后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方 原预计金额 调整原因
务比例(%)方累计已发生的交 增加额 的预计金额
易金额
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
有限公司
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
向关联方销售商
湖北联投城市运营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
品(产品)、提 3,200 17.78% 60.67 - 3,200.00
有限公司 情况及关联方需求
供劳务(服务)
湖北联投矿业有限公司 2,600 14.44% 2,010.67 500.00 3,100.00 所制定
等
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
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 0 0 6.47 500.00 500.00
合计 18,000.00 100% 9,195.32 16,000.00 34,000.00
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
向关联方采购商 4,000 66.67% 109.11 0 4,000
集团有限公司
品(产品)、接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
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
受劳务(服务) 2,000 33.33% 10.00 0 2,000 计划预测
有限公司
等
合计 6,000.00 100% 119.11 0 6,000.00
注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17条第(二)项“首次发生的日常
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规定,本次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中涉及的新签合同,交易金额按合同金额统计。
注2:上述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包括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分子公司;在上述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额度内,各关联方之间交易额度可以调剂使用。
注3: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至披露日与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交易金额按合同金额统计。
注4: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有效期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止。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0001776002711
法定代表人 袁观富
成立时间 1994年10月22日
注册资本 460,120.68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42号
承担大型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地基
与基础工程、环保工程建筑室内、室外装饰装修工程及市政公用工程
的施工;非标准钢构件、钢结构工程和网架工程的制作、安装;承包
境外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境外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出口(但国
经营范围
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设备和材料除外);对外派遣工程劳务人员;建
筑技术咨询服务;建筑机械制造、安装(不含特种设备)(以上范围
涉及资质的需持有效资质证从事经营);建筑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的
采购、生产及销售。
股东情况:
认缴出资额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比例
(人民币/万元)
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98,617.86 43.1665%
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60,800.00 34.9474%
湖北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56,102.82 12.1931%
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 39,200.00 8.5195%
湖北省国有股权营运管理有限公司 5,400.00 1.1736%
合计 460,120.68 100.00%
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 9,926,389.73
所有者权益 1,870,790.68
营业收入 4,071,175.16
净利润 19,573.57
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的
控股子公司,因此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第6.3.3条第二款规定
的关联关系情形,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
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经营状况良好,具
备交易的履约能力与支付能力。
(二)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000676467516R
法定代表人 刘俊刚
成立时间 2008年7月7日
注册资本 655,477.450516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大厦A座17层
对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以及其他政策性建设项目
的投资;委托投资与资产管理业务;土地开发及整理;园区建设;风
险投资业务;房地产开发业务;工程施工与设计;商贸(不含许可经
经营范围
营项目)、仓储(不含危化品)物流(不含道路运输)业务;对项目
的评估、咨询和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业务除外);国际技术、经济
合作业务。
股东情况:
认缴出资额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比例
(人民币/万元)
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 389,977.450516 59.4952%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95,500 14.5695%
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0,000 4.5768%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00 3.0512%
三峡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20,000 3.0512%
武汉武钢绿色城市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20,000 3.0512%
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20,000 3.0512%
湖北烟草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1.5256%
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1.5256%
孝感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 5,000 0.7628%
潜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5,000 0.7628%
仙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5,000 0.7628%
天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天门市城市
资产经营管理办公室)
咸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5,000 0.7628%
鄂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5,000 0.7628%
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5,000 0.7628%
黄冈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5,000 0.7628%
合计 655,477.450516 100.00%
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 42,935,381.58
所有者权益 9,021,618.06
营业收入 10,886,117.64
净利润 151,061.76
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因此依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第6.3.3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湖北省联合发
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
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经营状况良好,
具备交易的履约能力与支付能力。
(三)湖北联投城市运营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湖北联投城市运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MA49QGK80G
法定代表人 覃志鹏
成立时间 2021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 70,123.5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9号武汉软件新城1.1期A2栋502室
许可项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餐厨垃圾处理;食品销售;
危险废物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设工程施工;建
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站经
营;城市公共交通;住宿服务;游艺娱乐活动;旅游业务;城市生活
垃圾经营性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
般项目:名胜风景区管理;游览景区管理;城市公园管理;森林公园
管理;生态保护区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
城乡市容管理;公共事业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环境保护监测;
经营范围 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环境应急治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城市
绿化管理;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土壤
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集贸市
场管理服务;环境卫生管理(不含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城市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置服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
装服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白蚁防治服务;固体废物治理;水
污染治理;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旅客票务代理;
休闲观光活动;游乐园服务;露营地服务;公园、景区小型设施娱乐
活动;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
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东情况:
认缴出资额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比例
(人民币/万元)
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0,000.00 71.3028%
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 15,286.10 21.7988%
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837.40 6.8984%
合计 70,123.50 100.00%
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 302,931.75
所有者权益 105,991.82
营业收入 134,089.39
净利润 5,400.60
湖北联投城市运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因此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第6.3.3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湖北联投城市运营有限公
司为公司关联法人。
湖北联投城市运营有限公司作为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经营状况良好,具备
交易的履约能力与支付能力。
(四)湖北联投矿业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湖北联投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0005914560256
法定代表人 余金平
成立时间 2012年3月6日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路399号联投大厦22层
矿产资源投资,矿山建设,矿产品开采、加工、销售。(涉及许可经
经营范围
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东情况: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人民币/万元)
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0,000 100.00%
合计 50,000 100.00%
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 254,739.66
所有者权益 -82,063.37
营业收入 104,761.18
净利润 52,466.69
湖北联投矿业有限公司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因此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第6.3.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
关系情形,湖北联投矿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
湖北联投矿业有限公司作为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经营状况良好,具备交易
的履约能力与支付能力。
(五)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0006703775874
法定代表人 陈骏峰
成立时间 2008年2月26日
注册资本 295,417.395945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57号
能源投资;酒店、物业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旅游产业投资;环保
工程投资;电力、机电、机械产品生产、销售相关的经营实体投资;
经营范围
从事酒店、物业经营和管理;工程咨询及建设;自有资产的收购、管
理和处置;物业出租;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装饰工程。(涉及许可经
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东情况:
认缴出资额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比例
(人民币/万元)
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57,014.345945 53.1500%
湖北联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7,010.55 42.9936%
国家能源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1,392.50 3.8564%
合计 295,417.395945 100.00%
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 3,010,808.92
所有者权益 918,880.33
营业收入 244,372.21
净利润 42,561.39
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因此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第6.3.3条第二款规
定的关联关系情形,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
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经营状况良好,
具备交易的履约能力与支付能力。
(六)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000082319604J
法定代表人 刘俊刚
成立时间 2013年11月6日
注册资本 31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17层
对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以及其它政策性建设项目
的投资;自有资产管理业务及资本运作;土地开发及整理;园区建设;
经营范围 风险性投资业务;房地产开发业务;对项目的评估、咨询和担保业务
(融资性担保除外);国际技术、经济合作业务。(法律、法规、国
务院决定禁止或需要行政许可经营的除外)
股东情况:
认缴出资额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比例
(人民币/万元)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10,000 100.00%
合计 310,000 100.00%
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 44,080,788.88
所有者权益 9,047,109.17
营业收入 11,450,722.78
净利润 172,509.14
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因此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第6.3.3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为
公司关联法人。
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经营状况良好,具备交易
的履约能力与支付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拟增加的2025年度关联交易主要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销售商
品(产品)、提供劳务(服务)等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交易事项。上述交易均
属于公司正常业务往来,将按照所签订的业务合同执行。公司将根据日常经营需
求,依据合同签署流程及相关规定与关联方签订交易协议,具体付款安排和结算
方式等将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本次拟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6,000万元,在前述预计额度内,
公司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在各关联交易主体之间调剂使用交易额度。
(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交易,交易定价的政策
和依据,遵循市场化原则,双方在参照市场价格、行业标准及政府规定或者政府
指导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并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合同,付
款安排和结算方式参照行业公认标准执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因业务持续拓展,原预计的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已不足以覆盖未来业
务机会,为满足后续项目需求,公司拟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本
次新增关联交易将严格执行公允市价,履行必要的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不影响
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与完整性,不会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 4:
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需要,拟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该议案已经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
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根据财
政部、证监会发布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单,中审众环具备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债券审计机构的资格。2013 年 11 月,按照国家财政部等有
关要求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
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723 人。
证券业务收入 58,365.07 万元。
售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农、林、牧、渔业,信
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审计收费
(二)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审众环每年均按业务收入规模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并补充计提职业风险金,
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8 亿元,目前尚未使用,可以承担审计失败导致的
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
民事诉讼中尚未出现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三)诚信记录
管措施 1 次,纪律处分 2 次,监督管理措施 13 次。
次。
(四)项目信息
项目合伙人:廖利华先生,2008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8 年起开始从事
上市公司审计,2008 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2023 年起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最近 3 年签署 3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彭聪先生,2015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 年起开始从
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 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2023 年起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最近 3 年签署 2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根据中审众环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项目质量控
制负责人为闵超先生,2003 年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3 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
司审计,2003 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2024 年起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最近 3
年复核 7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
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
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存在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的情况,具体如下:
姓名 处理处罚日期 处理处罚类型 实施单位 事由及处理处罚结果
廖利华 2025 年 5 月 23 日 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 警告
中审众环及项目合伙人廖利华、签字注册会计师彭聪、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闵超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 80 万元。
审计服务的专业技能、审计人员配备情况、承担的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确定 2025
年度财务审计费用为 354 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 274 万元,内部控制审
计费用为 80 万元,聘期一年。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并认为:中审众环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及执业规
范要求,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具
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综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
中审众环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认为:
公司续聘的中审众环能够满足公司 2025 年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
求,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监事会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财务
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五)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备查文件 1:
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
织工作条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
公司经武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武体改[1992]44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
式设立;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红股 600 万股,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 3,600 万元;1996 年 2 月,经武汉市经济体
制改革委员会体改企字[1996]1 号和武汉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武证办[1996]52 号文
批准,公司以每股 1.8 元的价格定向募股 3,400 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增为 7,000
万元。
《公司法》实施后,公司根据《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 号文)以及国家
经贸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
进行规范的通知〉》(国经贸企字[1995]895 号)等法律法规进行了规范,并于
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3001005805。
第三条 公司于 1998 年 2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8)4 号
和证监发字(1998)5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
并于 1998 年 3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WUHAN MC CULTURE & SPORT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 116 号当代国际花园总
部基地 15 号楼 15 层
邮政编码:43020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40,825,931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
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
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
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
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按不低于职工总数 1%的比例配备。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
算,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 1%落实,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秉持专业、诚信、共赢的理念,以创新驱动发展,
致力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并创造卓越价值。公司将始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整合优
质资源,优化业务布局,通过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拓展
市场空间,不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追求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履行社会
责任,为员工创造发展机会,为社会贡献积极力量,促进公司与社会的共同进步
与和谐发展。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电视剧制作、电视剧发行、
电影摄制服务、音像制品制作、文艺创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信息网络传
播视听节目、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会议及展览服务、版权代理、
营业性演出、演出场所经营、网络文化经营、文化场馆管理服务、演出经纪、文
化娱乐经纪人服务、广告发布、广告制作、体育经纪人服务、体育竞赛组织、体
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组织体育表演活动、数字技术服务、
城乡市容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公园管理、物业管理、酒店管理、餐饮管理、
工程管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舞台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数
字创意产品展览展示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
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1 股
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由海南省高科技开发总公司、三亚市河西城市信用社、海南宏
盛实业有限公司三家单位作为主要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040,825,931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回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
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以下简称“职工董事”),决
定有关非职工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
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
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交易,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
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以及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涉及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算。
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
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因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上述标准计算。
涉及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主体的优先购买或者认
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
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
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
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述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
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参照上述标准计算。
前述第 2 项至第 7 项所述指标,涉及进行“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
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款规定。
(三)公司发生担保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资产 30%的担保;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 3,0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持股股数按股东提
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一般为公司办公地址(遇有特殊情况,公司
可以另定召开股东会的地点,并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载明)。
公司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视频、电话、网络投票等电子通信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视
频、电话、网络投票等,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股东会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非职工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股东会延期或者取消、提案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发布公告,说明延期或者取
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 2 位或者 2 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1 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非职工董事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明确说明关联股东
应予回避表决等事项;
(二)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不得委托其他股东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三)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的,其对关联交易事项所作的表决按无效处理。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 除职工董事外,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依据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
(二)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其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
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
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
候选人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规则为:
(一)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
布对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知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
则。
(二)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
额乘以应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几个董事候选
人。每一个候选董事单独计票,并以得票多者当选。
(三)董事会应根据股东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该选票
应当明确表明董事选举累积投票选票字样,并应注明如下事项:会议名称;董事
候选人名单;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
票时间。
(四)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时,应将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别进行选
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合乎规定。董事获选的最低票数应不低于
全部选票数除以候选董事人数的平均数的一半。
(五)因票数相同使得获选的董事超过公司拟选出的人数时,应对超过拟选
出的董事人数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新一轮投票选举,直至产生公司拟选出的董
事。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
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相关股东
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公司党委
第九十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公司党
委和公司纪委。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
批复设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一百条 公司设立党委工作部门和纪委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
团组织。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
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
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
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
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
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
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
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
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
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
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主
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
题;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
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一百零三条 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召开党委会议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
出意见和建议。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
经理层提出;
(二)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
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
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
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四)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作出的决策不
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上级党组
织明确要求,不符合企业现状和发展定位,或事前未作严密科学的可行性论证,
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的,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
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经
理层反馈。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会
应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决策决议,健全并严格执行党委会议事规则,不
得以召开党政联席会等形式代替召开党委会会议,所议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第一百零五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
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
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会。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
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
计入出席人数。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职工董事 1 名,职工董事除需符合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
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为职工群
众信赖和拥护;
(三)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或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熟知劳动法律法规,有较
强的协调沟通能力;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 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非职工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或
更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对非职工董事予以撤换;建议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对职工董事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 1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对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在其成为公开
信息之前,董事仍然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非职工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 1 人;
独立董事 3 人,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
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企业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涉及企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事
项,董事会根据党委研究讨论意见作出决定。选聘高级管理人员时,党组织对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或者向提名委员会、
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党组织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一)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标准的如下交易: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标准的财务资助事项
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三)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四)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微信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5
日。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豁免会议召开提前 5 日通
知的时限,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决议采用书面表决方式。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可采用现场、通讯或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1 名董事不得在 1 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董事的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
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
数,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
权的票数)。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5%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 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
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
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1 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
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
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
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
内完成补选。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 1 人 1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由 4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
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董
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第一百五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一百五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
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六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副总经理的任免由总经理提议,经董事会审议决定。公
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
的副总经理履行职务(总经理未指定具体人选时,由董事长指定 1 名副总经理履
行职务,董事长未指定具体人选时,由董事会指定 1 名副总经理履行职务)。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和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落的无保留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
利润分配方式。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三)公司实行现金分红的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及公司利润分配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红;
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红:
后利润)为正值;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公司实行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 3 项规定
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标准参照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标准执行。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
和。
(五)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且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
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提出发
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交由股东会审议。在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或者出现其他需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时,公司
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
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
因素。
(六)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划等提出并拟定,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
资者回报等因素,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
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
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
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
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七)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
红方案。
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有必要对本章程
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根据本章程的规定,经过详细论
证后,由董事会就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八)公司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方案)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
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四节 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为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公司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具体岗位设置、岗位职责遵照国家有关
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话、传
真、电子邮件、微信或者其他电子通信等方式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内在本
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上列明的任意一家或多家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上列明的任意一家或多家
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上列明的任意一家或多家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
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上
列明的任意一家或多家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零四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上列明的任意一家或多家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董事,是指包括非职工董事、独立董事、职工董事的所有董事。
第二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以内”“至少”“内”“达
到”均含本数;“超过”“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均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备查文件 2:
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修订对比表
序号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公司自我发展、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自我约束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
公司经武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武体改
公司经武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武体改
[1992]44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武
[1992]44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武
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 万元。1995 年 3 月,公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 万元。1995 年 3 月,公司
司以账面未分配利润按每 10 股送红股 2 股的比例
以账面未分配利润按每 10 股送红股 2 股的比例送
送红股 600 万股,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 3,600 万
红股 600 万股,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 3600 万元;
元;1996 年 2 月,经武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体改企字[1996]1 号和武汉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武
企字[1996]1 号和武汉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武证办
证办[1996]52 号文批准,公司以每股 1.8 元的价
格定向募股 3,400 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增为 7,000
向募股 3400 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增为 7000 万元。
万元。
《公司法》实施后,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实施后,公司根据《公司法》《国务
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
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
〈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 号
发[1995]17 号文)以及国家经贸委《关于贯彻〈国
文)以及国家经贸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
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
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
〈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经贸企字
进行规范的通知〉》(国经贸企字[1995]895 号)
[1995]895 号)等法律法规进行了规范,并于 1995
等法律法规进行了规范,并于 1995 年在武汉市工
年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重新注册登记
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重新注册登记手续,取得营
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3001005805。
第三条 公司于 1998 年 2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司于 1998 年 2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发字(1998)4 号和证监发字(1998) 委员会证监发字(1998)4 号和证监发字(1998)
所上市。 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
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名 称 : WUHAN DDMC CULTURE & SPORTS
英文全称:WUHAN MC CULTURE & SPORTS CO.,LTD.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 第五条 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
邮政编码:430205 邮政编码:43020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40,825,93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40,825,931
元。 元。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自主经
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受中国法律法规的管
辖和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和决策部署,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毫不动摇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确保党的领导、
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推动做强做优做大
国有企业。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设立分
公司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
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设立的子公司,依法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
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党组织机构 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党组织机构
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专职 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专职
党务工作人员按不低于职工总数 1%的比例配备。 党务工作人员按不低于职工总数 1%的比例配备。
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按照不低于职工 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按照不低于职工
工资总额的 1%落实,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工资总额的 1%落实,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按照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由党委、董事会、监事会、
用,董事会发挥决策作用、监事会发挥监督作用、
经理层发挥经营管理作用。
第十四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股东、党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员。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秉持专业、诚信、共
赢的理念,以创新驱动发展,致力于实现可持续
发展并创造卓越价值。公司将始终以市场需求为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按国际惯例及规范
导向,整合优质资源,优化业务布局,通过提供
化操作建立一个充满生机的现代化企业,以精诚
献身、创新开拓之精神,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
场空间,不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追求股
胜,使股东获得良好经济效益。
东利益的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员工创造
发展机会,为社会贡献积极力量,促进公司与社
会的共同进步与和谐发展。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是:电视剧制作、电视剧发行、电影摄制服务、
音像制品制作、文艺创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
营、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数字内容制作服务
(不含出版发行)、会议及展览服务、版权代理、
营业性演出、演出场所经营、网络文化经营、文
第十七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化场馆管理服务、演出经纪、文化娱乐经纪人服
是:影视、文化、体育、传媒、动漫、游戏项目
的投资、开发、咨询;对其他企业和项目的投资。
育竞赛组织、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经营】
体育运动)、组织体育表演活动、数字技术服务、
城乡市容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公园管理、
物业管理、酒店管理、餐饮管理、工程管理服务、
园区管理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餐饮服务、
食品经营管理、建筑工程施工、舞台工程施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数
字创意产品展览展示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
【企
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经营】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1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
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人民币普通股,在中国证券登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由海南省高科技开发总公司、三亚
市河西城市信用社、海南宏盛实业有限公司三家
/
单位作为主要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40,825,931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 的股份数为
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何资助。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
资。
第二十六条 股份认购后不得退股,但可以按有关
规定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的其他方式。 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
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司的股份: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二)要约方式;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 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情形 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回购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权的标的。 的标的。
第三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内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的除外。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 第九十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
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公司 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公司
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立党委工作部门和纪委工作 第一百条 公司设立党委工作部门和纪委工作部
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团组织等群团组织。 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
第三十八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
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 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
项。主要职责是: 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 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
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 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
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 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
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 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 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
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
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 (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
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 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
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 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 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
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 织等群团组织。
织。 (八)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
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
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 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 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
出决定。主要包括: 作出决定。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
的重大举措; 的重大举措;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
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
的制定和修改; 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 (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
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 第一百零三条 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
序: 序:
(一)召开党委会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 (一)召开党委会议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
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认 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
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 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
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 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
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 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
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 (三)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
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 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
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四)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发现董事 (四)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发现董事
会、经理层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 会、经理层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省委、省政府和国有 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
资产监管机构明确要求,不符合企业现状和发展 及上级党组织明确要求,不符合企业现状和发展
定位,或事前未作严密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可能 定位,或事前未作严密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可能
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 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
益的,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 益的,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
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意见向 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意见向
董事会、经理层反馈。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 董事会、经理层反馈。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
上级党组织报告。 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
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会应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 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会应坚持和完善民主
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 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
决议,健全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决议,健全并严格执行党委会议事规则,不得以
不得以召开党政联席会等形式代替召开党委会, 召开党政联席会等形式代替召开党委会会议,所
所议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议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十二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
第一百零五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
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
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
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
党委书记是公司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专职党委
进入党委会。
副书记对党建工作负直接责任,纪委书记对纪检
监督负领导责任,党委委员实行“一岗双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份的充分证据。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同种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东。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形式的利益分配;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者质询;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证;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第四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
适用上述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定无效。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第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
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五)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行使股东权
其他义务。
利,不得干涉董事会、经理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不得干涉监事会的正常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
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
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得再行买卖公司股票。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
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
其所持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
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
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 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
司的股票。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力
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高管人员以无偿占用或者明显不公允的关联交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易等非法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严重损害上市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重大损失,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
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
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
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则可提
交股东大会罢免。
公司如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向有关
部门对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申请司法冻结;
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公司
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
权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使下列职权: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以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监事, 下简称“职工董事”),决定有关非职工董事的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方案;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项;
议;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一)项、第(二)项情形回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交易,须经股东会审议
会审议通过。 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一)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产 10%的担保;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 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
任何担保; 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 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任何担保; 出资权等)以及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外) ,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保;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七)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产的 50%以上;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3、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
上述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超过 5,000 万元;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向除公司或者自身以外的任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何单位提供担保,如需提供担保,须经控股子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 额超过 5,000 万元;
东大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资产抵押、质押、置换、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租入或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7、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资产和业务、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 涉及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以及发生证券 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算。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
财务资助”事项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因租入或
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
(一)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达到或超 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上述标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购买或者出 准计算。
售资产”交易事项; 涉及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其他主体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
总资产的 50%以上; 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放弃权利未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 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 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
额超过 5000 万元; 标。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述规定的金额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参照上述标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计算。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前述第 2 项至第 7 项所述指标,涉及进行“委托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
万元; 计计算的原则计算。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值计算。
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二)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
元; 一的: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
前述(二)到(七)款所述指标,涉及进行“委 债率超过 70%;
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3、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
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涉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及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
计计算的原则计算。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款规定。
值计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事项提交股东大 (三)公司发生担保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会审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之二以上通过。 10%的担保;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担保;
计净资产的 10%;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产负债率超过 70%; 担保;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 7、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
两款规定。 务和费用)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
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
算)
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书面提议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定的其他情形。
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一般为公司办
公地址(遇有特殊情况,公司可以另定召开股东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一般为公
会的地点,并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载明)。
司住所地(遇有特殊情况,公司可以另定召开股
公司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视频、
东大会的地点,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
电话、网络投票等电子通信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明)。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会议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
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原因。
包括视频、电话、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公司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视频、电话、网络投票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等,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 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法有效; 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 意见。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第六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集股东会。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见。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
并公告。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
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 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
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前 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
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全部 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
或者部分股份。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的其他用途。
第六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提案应以书面的方式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
提出。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
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列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
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
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
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
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
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
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
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
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职权范围的除外。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增加新的提案。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七
者增加新的提案。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议。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
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议召开当日。
在计算股东会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可以
采取催告程序。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意见及理由。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非职工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第七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股东会延期或者取消、提
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
至少 2 个交易日发布公告,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
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
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
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七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
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代为出席和表决。 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第七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一)代理人的姓名; 别和数量;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等;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位名称)等事项。 等事项。
第八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东的质询。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
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2 位或 2 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推举的 1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表主持。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人,继续开会。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应明确具体。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五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以及未曾披露
的重大事项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泄露外,董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会上就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称;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名称;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理人员姓名;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公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应分别统计出以各种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结果;
总数的比例;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或者说明;
结果;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第八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年。
第八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
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第九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案;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的任免;
(三)非职工董事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董事、监事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资产 30%的;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五)股权激励计划;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项、第(二)项情形回购公司股份;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额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
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
(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会
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议主持人应宣布该项交易为关联交易,明确说明
(一)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会议
主持人应明确说明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表决等事
的关系情况,有关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表决等事项;
项;
(二)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二)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不得委托其他股东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决权;不得委托其他股东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三)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的,其所投票按无效
(三)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的,其对关联交易事
票处理;
项所作的表决按无效处理。
(四)关联股东未按上述程序进行回避表决形成
的关联交易决议事项无效。
第九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得与董事、 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得与董事、高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七条 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第八十六条 除职工董事外,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
的人数,由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的人数,由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 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
董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由 董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
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二)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表决权股份
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 总数 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非独立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其提名的人数和
(二)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条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并且不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监 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
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 候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
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
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应 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或
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者董事会表决。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表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涉
选人; 及下列情形的,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累积投票制。
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一)公司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五)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担任的监事时,对得票数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包 股份比例在 30%以上。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董事候选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人按得票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不足出席会议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 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由职工代表担 累积投票制的规则为:
任的监事候选人不得当选。 (一)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 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的选举实行
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 累积投票,并告知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
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法和选举规则。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二)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
证券交易所对相关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提出异 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人
议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 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几个董事候选人。每一个候选董事单独计票,并
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或者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 以得票多者当选。
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三)董事会应根据股东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的累积投票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明确表明董事选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举累积投票选票字样,并应注明如下事项:会议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名称;董事候选人名单;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
基本情况。 (四)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时,应将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
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合乎规定。董事获选的最低票
数应不低于全部选票数除以候选董事人数的平均
数的一半。
(五)因票数相同使得获选的董事超过公司拟选
出的人数时,应对超过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票数相
同的候选人进行新一轮投票选举,直至产生公司
拟选出的董事。
第九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大会将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外,股东会将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
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
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计票、监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传真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果。 结果。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否通过。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负有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第一百零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零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
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 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
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零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就任时间为相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即就任。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分红、送股或资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
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
行期满未逾 5 年;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起未逾 3 年;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限未满的;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容。 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
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
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
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职工董事 1 名,职工董事除
需符合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一)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
(三)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或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
熟知劳动法律法规,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秉公办事,廉洁自
律;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 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非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职工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或更换,无需提交股东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会审议。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可连选连任。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延期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
的,须召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任期延期。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 1/2。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的除外;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的其他忠实义务。 类的业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注意。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勤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勉义务。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
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除该独立董事职务。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
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
撤换;建议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式对职工董事予以撤换。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
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
被免职。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
董事会应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任期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仍然有效。
在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 1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
但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不受前款限制,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对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在其
成为公开信息之前,董事仍然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
期届满前解任非职工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六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
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 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
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 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
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
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
责。 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 1 人;独立董事 3 人,独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
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 士)。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计师资格的人士),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人。 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
予的其他职权。 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会审议。 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企业重大问题,应当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企业重大问题,应当
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涉及企业重大问题决 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涉及企业重大问题决
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 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
金使用等事项,董事会根据党委研究讨论意见作 金使用等事项,董事会根据党委研究讨论意见作
出决定。选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时,党委对董事 出决定。选聘高级管理人员时,党组织对董事会
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或 提名委员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
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党组织对拟 意见,或者向提名委员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党组织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
会作出说明。 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的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保证科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
证科学决策。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一)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质 (一)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标准的如
押、置换、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下交易: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签订许可协议、 总资产的 10%以上;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等)以及发生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提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外);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 超过 1,000 万元;
资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本章程第五十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五条规定的任一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总资产的 10%以上;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 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过 1000 万元; 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万元; 值计算。
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务资助事项
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标准的对
前述指标,涉及进行“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 外担保事项
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 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涉及进行“提供担保”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 (四)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标准的关
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 联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
值计算。 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外担保的权限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为: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到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
定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
的担保事项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三)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关联交易的权限
为: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但关联交
易达到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标准的,须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二
十三条第(二)(九)(十一)(十二)(十三)
(十五)所规定权限范围的事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
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
行职务。 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
体董事和监事。 体董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三)监事会提议时;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一百三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盖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 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电话、传真、电
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 子邮件、微信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通知时限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可豁免会议召开提前 5 日通知的时限,但召集人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如有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应当按第一百三十二
条之规定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
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
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二)会议期限;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三)事由及议题;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
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
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
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
认可后按期召开,同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事的过半数通过。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事的过半数通过。
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 董事会会议决议采用书面表决方式。在保障董事
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方
式。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可采用现场、通讯或
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下,可以用网络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
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1 名董事不得在 1 次董事会会议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 上接受超过 2 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
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 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
关联董事的委托; 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
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 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 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非关联董事不得委
的委托; 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 而免除。
事代为出席。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
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 10 年。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
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
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
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
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 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东(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
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不足 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并符合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 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交易所规则关于独立性规定的董事。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
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 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
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第一百三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
列基本条件: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求的独立性;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不良记录;
(六)独立董事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
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配偶、父母、子女; 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
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 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任职的人员;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 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列举情形的人员;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配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
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 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
来”系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 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 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系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
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
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四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
履职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 1 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
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
不得超过 6 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
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
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
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
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一百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项或
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 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所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 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数。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
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
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五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
依法、规范地进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
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二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
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
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
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
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
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有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在召开股东
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
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
进行说明。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
大会可以差额选举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一百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
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
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
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
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
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
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除出现独立董事连续 2
事代为出席的情况以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
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
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
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五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 第一百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
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
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 露。
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或者独立董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
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自独立董事 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
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 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
董事。 完成补选。
第一百五十七条 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
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
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
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
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
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
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
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
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 2/3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 1 人 1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由 4 名董事组成,其
中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
员,则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第一百五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发展方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
立董事占多数。
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
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一百五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
能引致的风险。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聘任或解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关于不得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一百一十二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第一百六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
代发薪水。 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六十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 第一百六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
以连聘连任。 连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第一百六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
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
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
况。
第一百六十八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九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百六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一)总经理办公会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员; 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分工; 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第一百六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副总经理的任免由总经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副总经理的任免由总经理
会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
提议,经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
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经理工作。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不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的副总经理履行职务(总
经理未指定具体人选时,由董事长代理履行职务
定具体人选时,由董事长指定 1 名副总经理履行
或指定一名副总经理履行职务,董事长与总经理
职务,董事长未指定具体人选时,由董事会指定
为同一人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副总经理履行职
务)。
第一百七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所有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定。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
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中国证监会、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
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
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
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
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
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制作会议记
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
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
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
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
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
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
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
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
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时,
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
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
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
记录,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
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
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
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
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
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
第一百七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关于不得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本章程第六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
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
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召集人 1 名。监事会召
集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人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
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
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
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和法律顾
问制度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
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
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制。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
开立账户存储。 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三季度财务报告、中期财
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
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以不再提取。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
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以及提取任意公积金
的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
续发展,以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 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
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 1、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他方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为主的股利分配 2、当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负;
方式。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 3、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
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 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因素。 4、当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原则上每年度 5、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出公司中期现金分红预案。 他情形。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归属母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凡
公司利润)、可分配利润(该年度实现的归属母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优先采用
公司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后的利润)均为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
正值; 标为剩余股利。
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了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 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
公司应当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 金分红:
利润孰低原则来确定分配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
(五)现金分红政策 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资本投资、实业投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5,000 万元人民币;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资本投资、实业投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公司实行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每年具体分红比例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
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出,提交股东大会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
审议。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六)现金分红的比例: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的 3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七)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根据累计可供分配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定;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八)决策程序与机制: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 的,可以按照前款第 3 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
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 支出安排”的标准参照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大现金支出”标准执行。
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 (五)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且营业收入快速
以上表决通过; 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董事会
表决通过; 会审议。在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营的资金需求情况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配股利。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如因外部环境 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
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 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等真实合理因素。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 1、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 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并拟定,董
过。 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
(十)公司该年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但出现本条 议。
“第(四)、2 款”规定的情形,未提出以现金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综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具体原 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计划,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十一)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在年度报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年度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
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十二)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占用的资金。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 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
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
意见。 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
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
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
时改正。
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
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七)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
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
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
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而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经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就调整或者变更利润
分配政策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八)公司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
施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方案)
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第两百条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宜。 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
事项。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第两百零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审计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
披露。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第两百零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
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第两百零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可以续聘。 聘。
第两百零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
第两百零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
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
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报。
第两百零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
大会决定。 东会决定。
第两百零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
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
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为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
理,公司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全面
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具体岗位设置、岗位职
责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第两百零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一)以专人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两百零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两百一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
公告方式进行。 公告进行。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进行。 或者其他电子通信等方式送出方式进行。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进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
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政信件方式送 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期;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传真、电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子邮件发送成功并电话确认当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
送达日期。
第二百一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
者新设合并。 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
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 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
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五条上列明的
任意一家或多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统公告。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应的担保。
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承继。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第二百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上列明的任
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五条上列明 意一家或多家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的任意一家或多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公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
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债表及财产清单。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九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第二百一十 十五条上列明的任意一家或多家指定媒体上或者
五条上列明的任意一家或多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额。 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
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
二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
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五条上列明的任意一家或多家指定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
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第二百零四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
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
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销;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示。
第 二百 零八 条 公 司有 本章 程第 二百 零七 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三条
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成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算组进行清算。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产清单;
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二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本章程第二百一十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五条上列明的任意一家或多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条上列明的任意一家或多家指定媒体上或者国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债权。 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第二百二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经营活动。
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
不会分配给股东。
股东。
第二百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终止。
第二百三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
履行清算义务。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
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
改章程: 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
定相抵触; 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
不一致; 不一致的;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 第二百一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
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三十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 第二百二十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
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公告。 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二百二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
第二百三十七条 释义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董事,是指包括非职工董事、独立董事、
职工董事的所有董事。
第二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 第二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
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武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武
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下”“以
第二百四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内”“至少”“内”“达到”均含本数;“超过”
“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均不
于”不含本数。
含本数。
第二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日起施行。 之日起施行。
备查文件 3:
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
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
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
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应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股东会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股东会延期或者取消、提案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发布公告,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
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
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1 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明确说明关联股东
应予回避表决等事项;
(二)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不得委托其他股东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三)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的,其对关联交易事项所作的表决按无效处理。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六条 除职工董事外,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依据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
(二)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其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
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
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
候选人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规则为:
(一)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
布对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知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
则。
(二)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
额乘以应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几个董事候选
人。每一个候选董事单独计票,并以得票多者当选。
(三)董事会应根据股东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该选票
应当明确表明董事选举累积投票选票字样,并应注明如下事项:会议名称;董事
候选人名单;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
票时间。
(四)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时,应将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别进行选
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合乎规定。董事获选的最低票数应不低于
全部选票数除以候选董事人数的平均数的一半。
(五)因票数相同使得获选的董事超过公司拟选出的人数时,应对超过拟选
出的董事人数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新一轮投票选举,直至产生公司拟选出的董
事。
第三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
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相关股东
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
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对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
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公司或者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对公司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
分。
第五十七条 董事或者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其改正,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
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对
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上列明的任意一家或多家指定媒体上公布的有关信息内容。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中所称“以上”“以下”“内”“达到”均含本数;“超
过”“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均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按
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备查文件 4:
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运作,提高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和《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保证董事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董事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构成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1
人;独立董事 3 人,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
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
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具有会计
专业的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
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 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二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 以上独立董事、1/3 以上董事或
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微信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5 日。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豁免会议召开提前 5 日通
知的时限,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四章 董事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董事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
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变更通知,
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
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
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五章 董事会的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可采用现场、通讯或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董事会会议决议采用书面表决方式。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发生“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1 名董事不得在 1 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董事的委托代为
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
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
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
数,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
权的票数)。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
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中所称“以上” “至少”“内”均含本数;“超过”“过”
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
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备查文件 5:
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独立性规定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要求,忠实履行职务,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3 名,其中至少应包括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提名、战略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在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机构组织的培训。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八条 独立董事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
《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工作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
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的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
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
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
形。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公司章程》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
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
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
第十五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
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
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等书面文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补充有关材料。未按要
求及时回答问询或者补充有关材料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已有材料决定是否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职能力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有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
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在召开股东会选举
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
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
股东会可以差额选举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
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
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
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出现第二十条第二款情形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
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董事
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
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
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至(三)项、第二十
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1 名代
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
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
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
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
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
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
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
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
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
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
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
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5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
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10 年。
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
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
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至少”“内”均含本数;“超过”“过”
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