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2025 年 12 月 8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及《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
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
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总会计师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
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
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讯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
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规则第四条所述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
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
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2010 年 6 月 1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证券事务管理部
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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