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
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
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诺思格(北
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司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及其职级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职责、权利、
贡献、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二) 实行薪酬水平与公司目标、效益相挂钩的原则;
(三) 按绩效考核标准、流程体系原则;
(四) 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
董事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标准、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薪酬
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 非独立董事
执行。
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二)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
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
(一) 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高级
管理人员的职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而确定。
(二)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管理体系、公司当年业绩达成情况及个人绩
效考核情况而确定。
第九条 本薪酬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
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
等。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
薪酬发放制度执行。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
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 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 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
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 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
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 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 公司盈利状况;
(四) 组织结构调整;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及职级等具体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该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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