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
露质量,明确各项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章程、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此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有关人员未
履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披露信息出现
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理制
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与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责任追究制度执行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问、有错必纠的原则;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四)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的审计部负责人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通过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审计委
员会及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的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
部形成书面材料后,提交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
提议做出专项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如果有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以修正后的公告为准,下
同)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
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九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如果有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以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为准,下同)中
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
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的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等,并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
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重大
遗漏,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给公司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的章程或者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重大遗漏,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重大遗漏,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重大遗漏,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给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的;
(三)拒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五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理
的同时也可附带经济损失追偿,追偿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而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最新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
突的,按最新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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