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通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以及本公司章程、《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通报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重大事件”)时,按
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主管领导、董事
会秘书进行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项知情或者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分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承担报告义务的重大事项报
告人;重大事项报告人负有向主管领导和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
重大事项的义务,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信息披露的
需要,要求重大事项报告人提供或补充提供所需的材料,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对上报的信息和材料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其处理方式。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
相应的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人在公司重大事项公开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该等重大事项,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
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重大事项通报制度的实施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内容
第十条 重大事项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于: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或者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1)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通报程序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通报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发生第十条规定事项的第一时间内,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
负责人应收集、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以书面形式上报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并抄
送公司证券部;
(二)董事会秘书审阅后,应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定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重大信息,尽快拟订或审核信息披露文稿,并上报董事长阅签;
(三)公司证券部须在第十条规定事项发生二个交易日内安排进行公告,并督促、
协助有关责任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各监管部门备案(如需)。
第四章 重大事项通报的职责划分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重大事项通报事务,汇集公司重大事项并报
告董事会,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公平、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对重大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二)承担重大事项的保密义务,当重大事项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向证券
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证券事务代表的职责:
(一)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二)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重大事项通报、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的职责:
(一)及时审核、阅签上报的重大事项信息及信息披露文稿,保证公司公平、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对重大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二)对所提供的重大事项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的职责:
(一)发生重大事项后在第一时间内及时收集、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以书面
形式上报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并同步抄送公司证券部,保证重大事项信息的真实和完
整;
(二)证券部负责人应在收到书面报告后进行分析、判断,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三)对所提供的重大事项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由于有关责任人的失职,导致重大事项没能及时通报,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有权
视情形追究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最新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不一致的,
以最新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尽快根据最新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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