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
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诺思格(北
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
对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增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的议案》进行认真审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等相关
材料进行审核,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担
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等
条件要求,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力等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不存在《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
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不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任何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