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马服饰: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的规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18: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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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
等规定,为规范管理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事宜,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提供或更新个人基
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离任职时间、
亲属(根据本规定第十九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下同)姓名和身
份证号码、亲属证券账户号码、所持公司股份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
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交易所
和公司股票所在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所申报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意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同意结算公
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
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
规定合并处理。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
按 100%自动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第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的;
  (八)承诺一定时期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当年可转让
股份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务考核条件、设定
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交易
所和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申
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结算公司自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
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
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交易
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
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
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
区间等。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
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或者买卖公司衍生品种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交易所指定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买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即在任期内买入的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持满六个月后才能转让该新增股份数
的 25%,且再次买入时间与前次卖出时间必须间隔六个月以上。上述买入时间与
卖出时间均以最后一笔买入或卖出时间起算六个月。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期权的授权和行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也不
得选择下列期间进行: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重大事件的定
义见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发生之日或决策过程中,至信息依法披露之日
止;
  (四)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依法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指使或以亲属的证券
帐户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规定第
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
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二十一条   自公司向交易所申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
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自离任人
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新增的公司股份也将予以全部锁定。
到期后离任人员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公司董事
会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报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监管机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动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
事宜,或者与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同。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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