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突发事件
应急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降低和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
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和企业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促进和谐企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
已经或者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的声誉、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
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公司紧急事件的处置。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
第五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治理类
在纷争诉讼,或出现明显分歧,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二)经营类
(三)环境类
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四)信息类
响;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
应对。
第七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应急领导小组”),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
法人治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
究决定本公司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突发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
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负责保持与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六)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九条 公司应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
突发事件的监测结果对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以便采取应对措
施。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责任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
预防工作第一负责人,定期检查及汇报部门或公司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
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第十一条 公司相应岗位人员应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不断地
监测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企业的重要信息,并对
其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做到及时、
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
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主要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责任人向
分管副总进行汇报,然后由分管副总协同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及调查,确定
为有可能导致法人治理制度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须予以高度重视,并立
即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四条 当预警信息被董事会秘书确定为需披露的信息后,则应当及时按
照有关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披露。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制订的相关应急预案,及
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第十六条 应急领导小组确定突发事件后,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及事态严重
程度,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突发事件,成立
相关的处置工作小组,及时开展处置工作。
(一)治理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东、大股东负责人员,请其予以配合,并详细了解事情的进展情况;
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经营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如定向增发、重组;
(三)环境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环境详细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调整经营策略及投资方向;
立即派出相关领导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处理情况;
(四)信息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案,澄清不实传闻;
第十七条 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以邀请公正、权威、专业的机构协
助解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尽快消除突发事件的影响,并
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应分析和总结经验,对突发事件的
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估突发
事件处理的效果。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
修订应急预案,充实应急预案内容,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条 应急领导小组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理意见,包括遭受损失情况
以及恢复经营的建议和意见,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人员要恪守保密原则,有
关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的情况,不得随意泄露;要忠实履行职责,牢固树立全局
观念,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及形象。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及时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
络人及联系方式等通过电话上报浙江证监局及有关政府部门。同时,在掌握事件
的具体情况后,应将事件的详细情况书面报送浙江证监局及有关政府部门,不得
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
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应急处置过程中,公司要及时续报有关情
况。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可随
时上报。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要按照职责分工和
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
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通信保障。公司的值班电话及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保证畅通,
确保与各部门的联系;
(二)队伍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有权根据突发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随时召
集参与处置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物资保障。公司相关部门应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物资保障,准备
好相关的设施、设备及资金、交通工具等等;
(四)培训保障。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
险等常识,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要
有计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公司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五条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
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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