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证券代码:688269 证券简称:凯立新材
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中国西安
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满六年辞任暨补选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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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
东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西安凯立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次股东会会议须知: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
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出席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 30 分钟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请
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单位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经验证
后方可出席会议。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的合法权益,务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准时到达会场签
到确认参会资格。会议开始后,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在股东会现场会议上发言,应提前到发言登记处
进行登记(发言登记处设于大会签到处)。大会主持人根据发言登记处提供的名
单和顺序安排发言。股东现场提问请举手示意,并按大会主持人的安排进行。发
言时需说明股东名称及所持股份总数。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
或提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
间不超过 5 分钟。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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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
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
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为提高大会议事效率,在回复股东问题结束后,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即进
行表决。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九、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现场出席的股东请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
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
十一、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
人员进入会场。
十二、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十三、为保证每位参会股东的权益,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
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
十四、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本公司不向参加
股东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原则
对待所有股东。
十五、本次股东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5 年
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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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召开时间:2025 年 12 月 11 日(星期四)15:30
(二)召开地点: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新城尚林路 4288 号凯立新材综
合办公楼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系统及投票时
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召集人: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长曾永康先生
参会人员: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董事、见证律师出席
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 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报告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其代
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三)介绍会议议程及会议须知;
(四)介绍到会董事及列席会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及其他人
员;
(五)推选本次会议计票人、监票人;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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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累积投票议案
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提问;
(八)现场投票表决;
(九)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十)复会,主持人宣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十一)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二)签署股东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十三)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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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满六年辞任暨补选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委员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张宁生先生、王周户先生、王建玲女士的辞
职报告,张宁生先生、王周户先生、王建玲女士任职本公司独立董事即将满六年,
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
务。辞职申请将在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新任独立董事就任前,
张宁生先生、王周户先生、王建玲女士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在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中的相应职务。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满六年辞任暨补选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
案》,同意提名赵建社先生、董皞先生、赵红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其中赵红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
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将以子议案形式进行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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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截至目前,前述独立
董事均已获得科创板独立董事培训记录证明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无异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独
立董事任期满六年辞任暨补选独立董事、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31)。
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会,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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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拟任独立董事简历》
赵建社先生个人简历
任西北大学化学系讲师;1992 年 10 月至 2000 年 9 月任西北大学化学副教授;
截至目前,赵建社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赵
建社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
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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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皞先生个人简历
师、副局长;1985 年 9 月至 2000 年 7 月任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研究室副主任、行政庭副庭长、庭长、副院长;2000 年 7 月至 2004 年 3 月任广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行政庭庭长;2004 年 3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珠
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2008 年 12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广州大学副校长;2017 年
截至目前,董皞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董皞
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
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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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女士个人简历
西安交通大学会计学教授。1996 年 6 月至 2000 年 3 月于陕西财经学院任助教,
副教授,2022 年 1 月至今为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会计与财务系教授(博士生
导师)。
截至目前,赵红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赵红
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
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