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棵树: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3: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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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
有关规定,并结合《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
度。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
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
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
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
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特定信息需
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履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以下
简称《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对应分管领导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将《审
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材料、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
(见附件二)等书面材料报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在《审批表》中签署书面
审核意见,并将《审批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终决定,并在《审
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湖南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将不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不按照本制度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
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情形而未及
时披露的,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
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暂缓/豁免披露
            □暂缓                □豁免
 事项类别
暂缓/豁免披露
 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时限
 (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暂缓
或豁免事项的知     □是                 □否
 情人名单
知情人是否已签
            □是                 □否
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单位
 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
 审批意见
附件二: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
为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声明
并承诺如下:
的规定;
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
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传播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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