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仪股份: 川仪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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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重
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管理。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
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六条 除相关法规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
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
  (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应当在公告中
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
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涉及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
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
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第(一)(二)项
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照相应规定解
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第(三)(四)项情
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董事离任的,不再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
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
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项清单及
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相关程序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
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或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
职而导致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变动的,应继续履行,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
履行方案及承诺;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
部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
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离职的,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七条 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秘密的保密义务应持续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十八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
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或者存在移交瑕疵、违反忠实义务
和保密义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
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二)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但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后的股份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
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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