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机构,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
和报送内幕信息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
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
司、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登记管理的
第一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以下统称“相关业务部门”)的内幕信息及
其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等材料以及在与中介机
构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登记管理事宜,由对口相关业务部
门负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监督、管理、
登记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七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
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公司内部宣
传刊物、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
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须经相关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确认,并经董
事会、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三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尚未公开是指信息尚未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上正式披露。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具体范围与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需披露
的信息范围一致。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
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前述(一)至(八)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确定
(一)涉及定期报告和业绩公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董事会办公室
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提出;
(二)涉及其他业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送董
事会办公室汇总,报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备案。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及报送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业务部门应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
况开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承诺函》(附件一)或《保密协议》,并在内幕信
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
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涉及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外,董事会
办公室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六)。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
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
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
参与机构和人员。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承诺函》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监管
要求起草,并按业务职责由董事会办公室或相关业务部门送达公司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批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四条 相关业务部门应组织各相关人员如实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及承诺函》,并将发放及填报情况按时间要求汇总到董事会办公室。
相关业务部门应根据业务进展情况分阶段或定期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并履行填报、汇总程序。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董事会办公室
的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五条 相关业务部门根据要求对外(非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文
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填写《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信息
的备案登记表》
(附件四),向对方出具及《履行保密义务提醒函》
(附件二),
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件三)。
相关业务部门向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时,应填写《对外报送未公
开披露信息的备案登记表》(附件四)。该表的填写原则上一事一记,主要填
写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但如果报送的内幕信息属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报送的,在
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对外报送信息后,相关业务部门应将附件三回执及附件四送达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汇总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汇总表》(附件五)。
第十六条 相关业务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对其提出的名单和登记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控股股东、外部信息使用人等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对其提出的名单和
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相关业务部门应告知外部单位和
相关人员上述要求。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
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
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
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并负责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汇总。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需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在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
需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
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述书面承诺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需按照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如发生本条第三款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
列人员: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三)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
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
父母。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
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
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的管理工作,有关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员工都
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
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研究、决策程序过程中,应严格
控制和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减少信息的知悉及
传播环节,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
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
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
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
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
第二十六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
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
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七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
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
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九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
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
毁。
第三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
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
播和粘贴。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
上述资料中泄漏内幕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
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
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
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
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及本
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
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通报批评;
(2)警告;
(3)记过;
(4)降职降薪;
(5)留司察看;
(6)解除劳动合同。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
处。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
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
自泄露内幕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
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监管部门对本制度中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有明确强制性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