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
地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效力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股
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
第三条 股东名册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资料的查询工作由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第四条 股份登记
公司股东应依法在公司进行股份登记,除发起人以外,其他股东均自登记
于公司股东名册之日起成为公司合法股东,发起人股东自公司设立之日起为公
司合法股东。
第五条 股权登记日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并依法通知各股东,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股东权利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股份;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配;
股份;
第七条 普通提案权
(1)董事会;
(2)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
范围和股东会职权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会召开前,符合条
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 1%。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
具书面授权文件。经董事会审核提案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案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第七条第 2 款规定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载明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2)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
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相关补
充或更正公告。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
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
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3)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七条第 2 款规定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董事会有权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据本规则第七条第 2
款规定的条件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若审核后认为不符合本规则第七条第 2
款规定条件的,有权拒绝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应该在股东会上公开说明提案内
容以及不予提交审议的理由;审核后认为符合本规则第七条第 2 款规定的条件
的,应该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不得无故拒绝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提名权
权,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但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案提出程序应遵守本规则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董事候选人,否则,董事会有权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
历。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
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
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1)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
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独
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
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
与承诺。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与承诺。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后
披露。
第九条 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权
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或者董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享有在特别情况下的临时股东会
召集权,其召集条件和程序依据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条 股东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通知义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投资或以其他方式
处置股份,而导致该股份的所有权或实质控制权发生转移,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权等,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当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除承担上述义务以外,公司的控股股东还负有如下义务:
法权益的决定。
该依法回避表决。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
议设置批准程序。
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定程序干涉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
争的业务;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
争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
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第四章 股东会职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产 30%的事项;
获得债务减免等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金
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交易金额需要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遵循《上市
规则》的规定;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年
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章 股东会召开和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股东会
公司的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十五条 年度股东会的召开
之内举行。
知。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作出解释,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临时股东会的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前述第 3 项持股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发出股东会召集通知。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公司董事会应作出
解释,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工作报告和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2)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3)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4)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5)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6)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7)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八条 审计意见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
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
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作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
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
转增股本预案。
第十九条 召开方式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时,由股东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
东的身份。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议召集和主持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
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
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由公司承担。
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召集人主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成员主持。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一条 通知
年度股东会召开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20 日之前发出,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
议召开 15 日之前发出。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有临
时提案的,还需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发布补充通知。召开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中应包括: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二十二条 通知修改和延期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权登记日。
第二十三条 标题
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分别排序,其中:
如“2005 年度股东会”;
几次临时股东会字样,如“200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四条 参加会议人员
议,并享有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
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议出席及代理
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
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向公
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作为征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境内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
理人享有的代理权限。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2)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3)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二十六条 会前登记
权自行确定股东会的会前登记程序,准备出席会议的股东应该自觉遵守该登记
程序,按股东会召集人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会前登记。
第二十七条 会议登记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含代理人)
应该在股东会通知中规定的股东会召开时间之前进入会场,并在会务人员处办
理现场登记和确认手续。
会,但是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表决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现场表决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
第二十九条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主持会议的董
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
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大会
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股东会决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
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公司章
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会主持人通知,
并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在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时,应由出席
此次股东会的非关联交易方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方能形成决议。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 表决票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名)、持股数量、表决事项、“同意”、“反对”、“弃权”等选择项、股东
(或代理人)签名处等。
日的持股数量。
代理人本身也应该签名并注明代理人字样,没有股东或代理人签名的表决票为
废票,该表决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
种意见中选择一种,多选、少选、不选的,该表决票为废票,该表决票上对应
的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作“弃权”处理。
第三十一条 表决权
权,除累积投票制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部分表决权参与表决。
场登记时予以明确说明,并在表决票中填写准备参与表决的持股数。
第三十二条 同意
同意,指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对提交会议审议的某一项或
多项议案持同意态度。同意应该以书面方式明示,即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指示在
表决票上明确填写“同意”意见。口头表示同意但没有填写表决票或没有在表
决票上明确表示同意意见的无效,该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视为“弃权”
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反对
反对,指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对提交会议审议的某一项或
多项议案持反对态度。反对应该以书面方式明示,即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指示在
表决票上明确填写“反对”意见。口头表示反对但没有填写表决票或没有在表
决票上明确表示反对意见的无效,该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视为“弃权”
处理。
第三十四条 弃权
弃权,指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放弃对提交会议审议的某一
项或多项议案的表决权。弃权可以书面方式明示,也可以依据本规则进行推定,
凡下述情形均作弃权处理:
回避表决的情形除外);
投票方法填写表决票,以至无法判断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同意”、“反对”
还是“弃权”的;
法填写了表决票,但没有在计票人员进行计票前将表决票投到指定的投票地点
的;
第三十五条 关联交易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和公
司关联交易制度的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计票、监票
投票结果进行统计,同时应当安排适当的监票人员对计票过程和计票结果进行
现场监督。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代理人)宣读股东会召集人推荐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名单,并征求到会股东(含
代理人)意见,若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份额超过出席会
议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则应当立即另行推选新的
计票人和监票人。另行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按以下程序进行:
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均有权推荐计票人和监票人,经出席会议股东
(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同意的,该推荐人士则开始履行计票或
监票职责,并对统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议案统计现场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问
召开股东会时,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均享有现场提问、质
询、建议权,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该对此在每次会议中安排适当的时间,考
虑到会议议程的安排,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股东提问、质询和建议的时间和程
序。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列席会议董事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三十八条 疑义
股东会表决结果宣读完毕以后,在股东会结束之前,下述人员对表决结果
有疑义的,有权要求在其监督下重新点票、计票: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起草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草案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
以及每项议案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
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
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为准。
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前,任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绝执
行决议内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
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会议记录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姓名;
份总数的比例;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十二条 资料保存
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三条 会场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释义
本规则所称的“公司”指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则所称的“董事会”指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规则所称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指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指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本规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生效和实施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 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修改和废止
本规则的修改、补充或废止由股东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