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
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核查意见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南京化纤”)拟通过资
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南京工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南京工艺”或“标的公司”)100%股份,并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
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了《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
各项议案。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调
整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调整。本次交易相关
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就有关议案发表同意的审
核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南京化纤本
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就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如
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
相较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审议的重组草案,本次交易方案发生以下调整:
调整内容 调整前 调整后
增加了对拟置入资产(不含投资性房地产)的业
绩承诺,具体如下:
为进一步保证本次交易不损害上市公司广大中
小股东利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新工集团、
新工基金、机电集团对拟置入资产(不含投资性
房地产)进行业绩承诺。
不涉及对拟置入资产(不含投资性房 针对业绩承诺资产 3,如本次交易在 2025 年实施
业绩承诺 地产)(简称“业绩承诺资产 3”) 完毕,业绩承诺方承诺,业绩承诺资产 3 在 2025
的业绩承诺 年、2026 年及 2027 年各会计年度应实现的承诺
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5,322.94 万元、5,390.44 万元
和 5,477.08 万元;如本次交易于 2026 年内实施
完毕,业绩承诺方承诺,业绩承诺资产 3 在 2026
年、2027 年及 2028 年各会计年度应实现的承诺
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5,390.44 万元、5,477.08 万元
和 5,524.49 万元。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50,000.0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44,000.00 万元,募集
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
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
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
配套募集 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且发行股份数
交易价格的 100%,且发行股份数量
资金 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其
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
中,新工集团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不低于 10,000
的 30%。其中,新工集团拟认购募集
万元。
配套资金不低于 10,000 万元。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二、符合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相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中对是否
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进行了明确:
“(一)拟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1、拟减少交易对
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
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有关交易标的变更的规定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
调整的;2、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
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百分之二十的。
(二)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
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1、拟增加或减少
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
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
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三)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调减
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委员会会
议可以提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但要求申请人调
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中,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募集配套资金调整等事项不涉
及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标的资产进行变更及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
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三、本次重组方案调整履行的决策程序
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调整募集
配套资金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重组方案进行了调整。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就有关议案发表同意的审核意
见。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
重大调整。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任彦昭 陈 泽 赵可汗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