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森科技: 职工董事选任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2: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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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
构,加强职工董事管理,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确保职工在公司
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是公司董事会成员,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选举产生。
  第三条 职工代表董事的选任与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民主选举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职工代表性与董事会专业性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职工董事代表职工参加董事会行使职权,与公司其他董事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的提名、选举、增补、更换(罢免)
及管理等事宜。
             第二章 职工代表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在职职工,与公司有正式劳动关系;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具备相关的政策和法律知识;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职工情况,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
力;
  (五)《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职工董事:
  (一)在公司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
  (二)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限制担任董事情形
的。
  第八条 董事会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1 名。职工代表董事的任期与公司其
他董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职工董事的提名与选举
  第九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可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候选人。公司
工会委员会负责对初步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条 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接受
全体职工的监督。如在公示期间发现候选人存在不符合任职资格等问题,经核实
后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名候选人。
  第十一条 选举程序:
  (一)工会应依法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由工会主持;
  (二)向职工代表介绍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四)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具体计票规则
(如有效票认定、当选票数要求等)由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制定;
  (五)选举应设监票人、计票人,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并当场宣布选举结
果;
  (六)详细记录选举过程、表决结果,形成书面决议,并由所有职工代表签
字确认,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选举结果确认与报告:
  (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后,应当形成正式的职工代表大
会决议;
     (二)工会应当及时将选举结果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董事会根据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确认职工代表董事资格并进行
披露。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选举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的唯一法定机构。
         第四章 职工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职工董事除与公司其他董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外,还
应当履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
  第十五条 职工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就公司劳动用工、薪酬制度和生活福利等涉及职工利益事项,听取职
工代表大会、工会等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开展调研活动,直接听取职工意见和建
议;
  (二)参与涉及职工利益事项董事会议案的拟定,反映职工意见或合理诉求,
在董事会会议决议过程中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要求公司工会提供有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及职工权益诉求和民主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职工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应当本着促进公司发展、
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发表意见,充分考虑股东、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在代表
职工当前利益的同时,充分兼顾公司中长期发展;
  (二)董事会研究涉及职工利益事项的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应当事先听取
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全面准确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和评议;
  (四)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提高履职能力;
  (五)《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属于个人独立表决的,应当按照《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个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职工董事的罢免、增补与更换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认为职工代表董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可提出罢
免动议: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
  (二)严重失职、渎职,给公司或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三)未能履行职工代表董事职责,经职工代表大会评议认定为不称职;
  (四)出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形;
  (五)职工代表董事丧失职工身份(如辞职、劳动合同终止、退休、被解雇
等);
  (六)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可提出罢免动议;
  (七)被职工代表大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的其他情形。
  罢免决议形成后,由工会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和被罢免人。被罢免人自罢免
决议生效时起不再担任职工代表董事。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罢免、丧失职工身份、死亡或
其他原因空缺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增补选举。
  (一)出现空缺后,由工会启动增补选举程序;
  (二)按照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提名与选举程序进行增补选举;
  (三)新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的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六章 职工董事的管理与保障
  第二十条 公司对职工董事的履职提供保障:
  (一)公司应保证职工董事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履行董事职责所需
的公司信息和资料;
  (二)职工董事因履行董事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正常出勤,公司应提
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三)公司应为职工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如调研、培训费用
等);
  (四)公司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应为职工董事履职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助(如收集职工意见、提供信息等)。
  第二十一条 对职工董事的考核与评议:
  (一)职工董事的履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
  (二)职工代表大会可以采取述职评议、民主测评等方式对职工董事进行年
度或任期评议;
  (三)评议结果作为职工董事是否称职的重要依据,并与是否需要启动罢免
程序相关联。评议结果应书面反馈给职工董事本人和公司董事会。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工会应建立职工代表董事选任与履职档案, 完整、 准确、
及时地记录选举过程、履职报告、评议结果、罢免情况等文件资料,并按照档案
管理规定妥善保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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