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森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2: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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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董事会秘书外)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应至少在买入 2 个交易日或卖出 15 个交易日前,以书面《买卖本公司证券计划
告知函》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在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
展后,以《买卖本公司证券事宜的确认函》书面反馈并提示风险,董事、高管在
收到书面确认前不得实施交易。
  董事会秘书本人拟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参照上述程序提前书面报告董事长,
由董事长审核并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得在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依法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指使或以亲属的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
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持股变动规则及信息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
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并应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供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离任职时间、亲属(包括配偶、父
母、子女及兄弟姐妹)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亲属证券账户号码、所持公司股份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三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份数量的计算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
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
同遵守本办法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
定比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
条件,并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
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其他相应处分,并报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监
管机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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