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森科技: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2: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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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公司经营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
策或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
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它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
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即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如下人员
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
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照本办法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
明理由。
  第八条 在公司的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管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中的至
少一家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官方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指定网
站。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
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
为准。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四条 公司申请发行证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等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9.3.2 条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
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的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
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
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
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制定。
               第二节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
予披露。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重
大事件及交易的披露工作,公司重大事件及交易的披露标准适用《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公司证券事务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落
实编制定期报告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各有关部门、各子公司须按证券事务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
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的数据、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的
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在第
一时间就本部门/子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向
董事会秘书通报,并向证券事务部报送经该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审核后的书面资
料;
  (三)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通报与本部门、
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其中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合同、意向书等文件在签署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四)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五)董事会秘书在接到重大事件后,经分析认为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长审批后对外披露;对需
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的事项,履行相应审议、批准程序,并按照相关
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事务部或相关职能部
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批准后予以报送。
  公司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
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三十九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在外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
息不能超越公司公告内容的原则。
  (一)公司公告文稿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报董事
长批准后予以披露,并在公司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
  (二) 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相关宣传文件应经董事会秘
书审核后方可发布;
  (三)公司内部报纸、刊物及网站不得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涉及经营活动
及财务数据等方面的信息。
  公司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均是
报告重大事件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件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持股 5%以上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按
下列规定执行。
          第一节 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
本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作为联络人定期和不定期
向证券事务部进行报告和沟通,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上市规则》、
                                《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研究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
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
事会秘书关于涉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提
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
件时,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后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
秘书,并指定专人将相关文件资料报送证券事务部,并根据证券事务部的要求补
充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子公司严格
执行本办法,确保本部门、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
券事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交
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节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应遵守《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公司报告其个人、配偶、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节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
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信息披露
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工
作。
  第五十四条 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
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
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
整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七章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及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条 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其负
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一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事务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子公司、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
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四)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
和相关当事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
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
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六十三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
理工作由证券事务部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
卷存档保管。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八条 证券事务部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应披露信息的
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能影响公司股票涨跌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公司
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公开宣传。
  第七十一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各子公司
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各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
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
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
  第七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七十八条 明确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
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
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八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
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二章    责任
  第八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薪、
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关系或追究赔偿责任的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
给予降薪、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关系或追究赔偿责任的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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