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缆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2: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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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
期届满、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之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
行董事职责:
  (1)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
  (2)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
  (3)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4)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
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七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
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
入出席人数。
  第十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
职。
  第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
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但应提供遭受实际损失的证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
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但
应提供遭受实际损失的证据。
                第三章 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
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
件资料、印章、证照、未完成工作事项等;对未了结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处理建议,协助完成工作过
渡。
  第十四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
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
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
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
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
  (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
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任期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
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生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
或者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行为,公司有权对其违规行为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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