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
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
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
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三)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未满的;
(四) 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工
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
和勤勉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董事会
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
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第十一条 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
后报请董事长审核,以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
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可以从信息披露
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
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相关规定
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
在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公司应在董事长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
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
代表或者本工作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
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秘书的
工作由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书执行公司职务时,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以及对公司应尽的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害,应对公司的损害负赔
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