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
人治理机构,规范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并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委员会由董事会产生,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
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即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主任(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主
任委员由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包括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相关人员的有关资料,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有关决
议等。委员会的具体日常事务由工作小组承担。
第六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名时,公司
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认
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 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工
作业绩以及工作能力等基本信息,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
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时,由过半数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十三条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
会议的,可以不受以上会议通知时限的限制,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
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会期、议程、
议题、通知发出的日期等。
以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的,会议通知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会议
时间、议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委员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电
子通信电子通信等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通过书面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名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提名委员会回避无
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
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以视频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电子通信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
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的,亦未
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视为其不能履行委员会委员职责,董事会可调整委员会委
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必要
时,委员会也可邀请有关的专家、顾问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提出建议,
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及通过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证券部制作,
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 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 会议议题及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及讨论意见,委员会会议意见不一致的,会议记录中
应如实记载;
(五) 会议其他相关内容;
(六) 会议记录人姓名。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
他会议材料均应由证券投资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