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
资价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通过各种方式对投资者关系的处理,加强
与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以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保证所有投资者对公司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全面反映和介绍
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或不实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和误解。
第六条 公司组织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注意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未公开信
息,防止和避免公司商业秘密和未公开信息的泄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未经过董事会明确授权或许可,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布公司的任何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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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日常事务。
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或许可,公司中的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的行为涉及或可能涉及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
须事前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该且有权全面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
营、发展战略等情况,负责策划、安排、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及公司内部的任何部门或人员均应
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办法和方
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
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进行适时、全面、系统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三条 在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指导和培训。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有关公司各
类相关信息和报道,并及时报告给董事会及管理层等相关部门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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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能
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通过投资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披露法律法
规、规章、交易所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予披露信息之外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对待所有的投
资者,使公司各类投资者能够在同等的条件下享有信息资源并进行投资活动,避
免选择性信息披露的随意性。
第十七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的经营状
况、经营计划、市场环境、发展战略及投资事项等情况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帮助投资者进行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预测性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
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充分提示投资者可能发生或出现的投资风险或不确定性
因素。
第十九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公
司已披露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披露的预测性信息难以实现时,公司
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正或更新、解释或说明。
公司对已经披露但尚未完结的信息事项,负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和责任,
直至该信息事项完成和终结。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若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规章、
交易所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做好股东会的组织和安排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捷条件,在召开的时间、
地点的安排上充分考虑股东参会的方便。
第二十三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度,在不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和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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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的情况下,可以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公开和详细的报
道。
第二十四条 在股东会召开过程中,如对出席会议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
露,公司将尽快在指定的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进行通告和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开展投资者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网址,当网址发生变更时,应
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避免在公司网站登载有关新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道
或证券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或言论,以免对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决策产生不
利影响而导致公司承担不应有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网站内容及时进行更新,并将历史信息和当前信息以显
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邮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电
子邮箱向公司提出问题,了解公司情况;公司也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回答投资者的
问题,介绍公司基本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对网站和电子邮箱中投资者提出的比较重要或具有普遍性的
问题及答复,在加以系统整理后可在网站专栏中集中回复、说明或刊载。
第三节 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公告后、融资计划实施时或公司认为必要的
时候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
进行,公司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和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的方
式,可事先将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举行的时间、地点及登录
网址、登录方式等事项向投资者公开。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邮箱、电话或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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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的有关问题,在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的形式
予以答复或说明。
第三十五条 年度报告说明会和分析师会议可以采取网上互动方式直接交流,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媒体直接提出问题,公司也可以通过网络直接回答投资者提
出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享有均等参与的沟通和
了解公司相关信息的机会。
公司应慎重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的范围和可回答的范围,若回答的问题
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
回答。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时,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有关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进行一对一沟通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
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创造机会。
第三十九条 为避免在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或泄露的情形,
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时的影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认为必要
时,可以同时邀请新闻机构的人员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相应的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条 公司可邀请或安排投资人、基金经理或分析师到公司或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所在地或实施地进行参观,了解实情。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妥善、合理地安排投资人、基金经理或分析师等参观
者的参观、视察活动和过程,使参观人员能够较客观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但应当避免参观者获悉公司尚未公开的商业秘密和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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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
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
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保密协议书,否则,公司有权
拒绝安排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和沟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接待参观者之前,对有关接待人员进行保守商业秘
密、信息披露和处理投资者关系等方面的专门培训或指导,避免在接待过程中泄
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制定保密制度和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措施,防止或避免在接待
活动中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或未披露信息。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四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通过公司设立的咨
询电话,向公司咨询和了解其所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 咨询电话由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遇
有重大情况或公司认为必要时,公司应当设立和开通多部电话接听和回答投资者
咨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在公司
网站上公告,并在正式的信息披露中进行公告。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
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有关事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委托或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充分注意和查询其是
否同时为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公司不得委托或聘
用为与公司具有同业竞争情形的其他企业提供服务的投资者关系顾问为公司提
供相关服务,以防止和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其中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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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关系的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权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发展战略或构想等事项发表言论或作出说明。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以现金方式或票据方式向投资者关系顾问支付委托
费用或报酬,不得以公司股票、债券、股票期权或认股权证等方式向投资者关系
顾问支付委托费用、报酬或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向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公开披露的公
司重要信息。
第五十二条 对于公司向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或信息,
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同样的要求时,公司应当按照平等原则予以提供。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在刊登
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系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散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避免影响投
资者独立的投资判断或决策。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为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业务考察和调研提供必要
的便利条件,但不得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物质支持。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对公司进行业务考察和调研所支出的费用,由证券分
析师和基金经理自理,公司不得向其赠送任何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公司
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媒体采访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或发布尚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
公司信息在未进行公开披露之前,不得向新闻媒体提供或透露相关信息及其
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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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宣传或广告性宣传与新闻媒体对公司正式、客
观、独立的报道予以明确的区别或区分。如属于公司提供的(包括公司自行制作
或委托他人制作)并支付制作费用的文字、图片、影像、录音等宣传资料,在刊
登、播放或发行时应给予明确说明、标识或提示。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记载的,应要求其
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
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
证券。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等规定执行;如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