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2: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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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母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及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
以上股份,或者虽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
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
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公
司主要通过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如有,下同)、高级管理人员、职
能部门负责人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及时、有
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并应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确保有计划地
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七条   子公司应完善内外部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
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
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论证,进行充分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
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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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联)
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可使用协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内部
决策程序:
           《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应当提交母公司董事会审议的,
提交母公司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母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提交母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章程》的规定可由母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决策的,
由母公司总裁批准后,各子公司依据其现行章程规定由子公司董事会或子公司执
行董事或总经理审议决定。
  第九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母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子公司财务部接受公司财务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子公司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
自主收支、独立核算。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
其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内控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对各项资
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
息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六条   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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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
签批及资金支付。对于上述行为,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
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财务部报告。
  第十七条   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隐瞒其收入和利润,私自设立账外账和
小金库。
  第十八条   对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和子公司财务制度情形的,
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和子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档
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条   子公司、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依据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分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事项,依据母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执行。子公司、分公司应依据母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母公司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应仔细查阅并确定是否存在关
联方,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需了解有关事项的执行和进展情况时,子公司及相关人员
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
料。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制定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
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内部审计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其财务及经
营活动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安排相
关部门人员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在审计过程中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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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配合,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等规定执行;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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