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 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2: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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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
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同时规范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加强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
期会计》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开办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需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白银、铜两种
期货品种,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有
效防范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锁定经营利润。
  第三条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
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生产经营规模需求总量,期货
持仓量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第五条 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套期保值头
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标的存货周转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 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公司应科学调度套
期保值业务的资金,并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操作人员,加强相关人员
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九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
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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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总裁组织建立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公
司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主管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套期
保值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由公司总裁、采购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销售部负责
人、审计部负责人以及与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组成。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套期保值业务决
                       策小组办公室
    业务交易         业务核算           风险控制           信息披露
                  资金调拨           稽核审计           档案管理
    指令下达
                  会计核算          (审计专员)        (董事会秘书)
    (交易员)
                 (会计人员)
  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具体职责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期货投资保证金余额在上期存货余额30%以内的,由公司套期保值
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决定;占用期货保证金余额超过上期存货余额30%,由公司董
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期货决策小组办公室具体执行。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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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
名单。
  第十五条 与期货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程序
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六条 被授权人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七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
各方。原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 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参保期货的市场行情、订单、
库存情况进行研究,加强日常监控,拟定保值方案。
  第十九条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由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进行研究
决策,确定书面方案→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批→交易员下单。
  第二十条 资金调拨流程:由交易员依据操作指令实施操作→填报套期保值交
易申请表→期货决策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批→资金调拨负责人审批→财务部进行
资金调拨并备案。
  第二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依据套期保值方案对持有的期货合
约在临近交割日时,对需要继续持有的头寸,可进行移仓操作,即平近月、开远月
将持仓移至远月合约;对需要进行实物交割的合约,应及时知会财务部、采购部安
排交割。
  移仓操作流程:交易员填报套期保值移仓申请表→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办公
室负责人审批→交易员依据操作指令实施操作→档案室备案。
  交割操作流程:交易员填报交割申请表→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审批→资金调拨负责人审批→发出交割意向→资金划转→实施交割→档案室备案。
                  第六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必须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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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
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报告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
财务部负责人,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
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
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风险控制系统如下:
  (1)定期了解公司期货账户的动态权益;
  (2)监控交易保证金额度及交易持仓头寸,对可能发生的保证金追加作风险
提示;
  (3)每月末与期货公司核对保证金账面余额以及期货合约持仓状况,出具书
面报表;
  (4)定期对期货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评估。
组办公室负责人: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1)公司期货决策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
对策;
  (2)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3)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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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
生的损失;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决策小组
办公室负责人,并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
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
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
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境内期货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
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交易员定期向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
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保值后库存净敞口变动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
况。
  第三十条 财务部指派专人与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
向期货决策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及期货管理相关部门报送期货业务结
算单,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并定期报送套
期保值业务有效性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 每月结束后,财务部编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盈亏明细表, 报
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及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
                 第八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
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
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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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及时披露。
                 第十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期货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保存至少 15 年。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
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的资金拨付、
下单交易等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行为人对风险或损失承担个
人责任;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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