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2025 年 12 月 修 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
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事务能力;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须经过深交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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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
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
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
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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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内部审计部门的离任审查,在内部审
计部门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
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
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
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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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如果董事会坚持
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将有关董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保密管理,制定并执行内幕信息管理
制度;
(十)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如相关买卖行为存在不当
情形,应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应的风险;
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其履行
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并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
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
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
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五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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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
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
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
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内部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
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
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
有关法律责任,应当切实遵守《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基本要求,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董事会秘书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后,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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