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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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监督工作,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保障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有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审计
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
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监督和评价活
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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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
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隶属董事会下设的审
计委员会,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职权,发挥监督、评价功
能。
  第九条 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掌握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
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
实际工作经验,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十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负责
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
准不得公开。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
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和高度责任心:
  (一)在工作中要正确行使职权,不得对被审对象蓄意刁难,以权谋私,更
不得玩忽职守,拖拉扯皮,贻误工作。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屈从他人意志,
不隐瞒事实真相,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审计任务;
  (二)按照“一审、二帮、三促进”的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对象存在
的问题,要帮助查找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工作的建议,帮助被审对象改善
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
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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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
下主要职责:
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
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审计部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
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审计工作计划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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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
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有:
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件和资料;
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作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
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
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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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或参股、控股子公司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一起完成审计项目;
被审计对象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7 日内将书面意见递交审计小组或内审部
门。审计小组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报送审计委托人审
批;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对象,经批准的
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
书面报内部审计部门;
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天内,向审计委托人提出,审计委托人应尽快作出是否复审或者更改的决定。内
审部门应将复审或更改审计决定的情况报审计委托人。复审期间或作出更改决定
前,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
管理。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
  (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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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
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
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
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在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
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
录在工作底稿中。
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
间。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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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揭发检举中的有
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涉嫌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审计委员会依照情节轻重予以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辞退的行政处分,同时可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及
相关人员,由审计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会,由董事会依照情
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辞退的行政处分;对于有第 5 项情况的人员,
如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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